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北大自编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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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规划
第一章 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方法与法规的系谱
1、城市规划的历史
城市规划在美国称为“City Planning”,在英国称为“Town Planning”,在德国称为
“Stadtebau”,在法国称为“Urbanism”,在日本称为“都市计画”,按照文字之意,都是指以城市为对象作规划,城市起源的原因和时间虽然至今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但是,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
城市是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象征,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目的却有所不同。
影响城市规划的因素很多,主要是经济、军事、宗教、政治、卫生、交通、美学等。
古代城市规划多受宗教、防卫等因素的影响。
现代城市规划则多受社会经济的影响。
谁做规划,为谁规划,为何目的作规划,过去与现代的城市规划则完全不同。
回顾城市规划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两大分支:
(1)理想城市规划(idealcityplanning)
即:
按照理想城市方案规划建设城市,其特点是:
基于自由的发想(常常是根据规划师或设计师具有个性的发想)对城市规划做提案。
(2)行政城市规划(administrativecityplanning)
即:
作为行政制度的城市规划,其特点是:
依据法律与制度,通过调整公共利益与私权的矛盾和关系,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
至今为止,这两者在相互影响的同时,各自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规划体系,今后,两者的方法论将进一步相互影响,继续发展,使城市规划的方法学不断趋于完善。
2、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潮与方法
(3)理想城市的提案
(4)田园都市的诞生
(5)邻里单位的形成
(6)生活圈的构成
(7)城市形态的理论
(8)城市美化和城市设计
3、现代城市规划法规的系谱
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PublicHealth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
在欧洲,现代城市规划的发祥地应该说是在德国,1891年,在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颁布了《建筑分级条例(Stafflebauordnungen)》,首次实施了“功能分区制(Zoning)”,
1900年在萨克森(Sachsen)颁布了《一般建筑法》(有关城市规划,建筑完成度很高的综合法),首次实现城市规划体系化,但世界上专门为城市规划制定的第一步国家级法律,是
1909年英国制定的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
《住宅,城镇规划诸法
(The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设的纪元,这部法律规定了作为开发目标的“城市规划基准(TownPlanningScheme)”,并将基于这个基准的开发控制制度化,英国的第一部“城乡规划法(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产生于1932年。
美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各州的“自治性”,即各州制定独自的相关法规,美国受德国的影响,纽约市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综合的“区划条例(ZoningRegulation)”。
法国和日本的城市规划法都诞生在1919年。
虽然上述各国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早在上个世纪或本世纪初就已经出现,但这些国家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基本上是在二战以后形成与建立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西方社会经济结构向城市型社会、后工业化社会的转换,各国面对新的形势相继修订了城市规划基本法。
第二章 各国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构成与比较
1、城市规划体系的理论框架
城市规划基本法(主干法)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其他的相关法(国家级辅助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
公共设施配置规划
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方法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二维空间规划)
城市设计/景观形成规划(三维空间规划)控制手段(开发主体为企业或个人开发商)
城市规划实现手段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与演进
(1)现代城市规划形成的背景:
开发手段(开发主体为政府部门)
现代城市规划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与英国等工业发达国家。
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
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
西方各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形成是在1960年前后。
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城市问题———城市规划课题———规划方法人口向大城市 工业污染严重 工业区与密集区
急速集中 居住环境差 居住区分离 功能分区
(城市化过程) (Zoning)
工业化社会 居住区与工厂近接 郊外新住宅区产业革命后 中枢管理 居住密度高 形成
功能发育
新的中间管理 中间阶层 大城市中枢 道路与铁道阶层出现 寻求郊外 等城市设施
(白领阶层出现) 舒适居住环境 管理功能布局 规划
城市化进展 城市化用地 无秩序扩散 土地利用的向郊外扩散 的防止 规划控制
工业化社会 以土地利用规划
的经济发展 为中心的二层次
城市规划体系
社会阶层 残留贫民窟 消除贫民窟 局部地区居住环境差异缩小 改善工程
二层次 上层规划:
非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全体的发展战略、方针)
城市规
划体系 下层规划:
有法律拘束性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控制个别的开发行为或建筑行为)
现代城市形成初期的社会作用:
(1)现代城市规划发挥了为工业化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生产要素的作用;
(2)现代城市规划与企业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
第三章 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与界限
1、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特征
(1)现代城市规划体系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中心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即由“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与“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当地详细规划)”构成的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
英德法(包括韩中)的城市规划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二层次的城市规划体系,而美、日的城市规划法中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律拘束性的城市总体规划”。
(2)各国都是根据“有法律拘束性的详细规划(功能区划,地区详细规划)”对民间的开发实施严格的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
(3)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在市、镇、村一级的地方政府。
(4)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5)市镇村地方政府通过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与功能区划或详细规划)及严格的土地利用与开发控制(审批许可制度),能够充分地控制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的位置,量与质(市镇村地方政府掌握了土地利用控制与开发控制的权限),从而,地方政府可对地域内的土地价格形成施加影响。
2、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界限
(1)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的“初衷”是:
控制随工业化的进展人口向城市集中造成的市区无秩序扩展,因而是“消极的”、“被动的”,而且“控制”是“无差别的”。
(2)二层次城市规划的目标还包括分离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实现“功能”的纯化。
(3)因此,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对积极促进城市的发展,促进处于经济衰退地区的开发并不适合,表现出局限性。
第四章 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近年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转变
由以制造业为中心的社会,向以工业为基础,以“研究开发功能”与“技术服务功能”为中心的社会转变,而“研究开发”与“技术服务”型产业对地域社会的关心淡薄,企业活动要求一种不束缚于城市的新的空间。
(2)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
城市化社会:
人口向大城市集中,市区向郊外扩散;城市规划方法的核心是使新规城市建设用地的秩序化。
如:
新城(卫星城/NewTown)规划建设。
城市型社会:
城市化时代扩大的城市建设用地,逐步成熟化。
重要的城市规划手段是“城市再开发”与“城市更新”。
2、新城市规划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规划控制手法的界限
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活动不受地域的束缚,具有移动的自由,因此,按照事前确定的规划控制方法是使城市规划建设具有局限性。
伴随城市化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城市规划的重点由郊外新规城市建设用地转向老城区的再开发与更新,再开发地区土地所有权的调整成为重要课题。
(2)开发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或公共团体全面承担城市建设,在财政与人力方面的界限。
3、各国城市规划的新动向
(1)英国
在六个大城市圈(特别区),将二层次城市规划体系(S Plan与L Plan)改为一层次的统一开发规划
(UDP)(1985年)。
缓和开发许可制,在一部分地区废除开发许可制。
(2)德国
1987年创设“建设法典”;简化详细规划(BPlan)的程序;强调城市规划的生态学观点。
(3)美国
“城市成长管理政策(GrowthManagement)”的实施(DownZoning);
“功能区划制”的缓和:
规划单元开发PUD/PlannedUnitDevelopment
诱导功能区划IncentiveZoning
开发权转让TDR/TransferableDevelopmentRight
(4)法国
根据1983年城市规划法,将“城市整备总体规划(SDAU)”修订后改称“总体规划(SD)”,
“总体规划(SD)”的对象区域不仅是城市,也包含农村地域。
根据1986年的“城市规划法典”,缓和了部分开发项目的许可制度。
根据地方分权化政策,城市规划编制权转让给市镇村。
(5)日本
1992年城市规划法修编,明确规定市町村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功能区划制”的详细化,由原先的8种分类细化成12种分类,其中有关居住区的分类由3类划成7
类。
“诱导容积率”的导入。
第五章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1、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与国外城市规划体系的比较
2、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城市规划的课题
3、国外城市规划的动向对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启示
第二篇城市设计
第六章建立城市设计实施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1、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纵观人类文明与城市发展演进的过程,“城市设计”的概念几乎与城市文明的历史同样悠久,而且中外历史皆有之,它是随着人类最早的聚居点的建设而产生的。
城市自古就存在,通过规划来建设城市也自古就开始了,然而各个时代城市规划的主体、目的和手法却有所不同。
自古代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始终是以物质形态的城市为对象进行规划的,被称其为“理想城市规划”(Ideal City
Planning)。
在这个漫长的时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密不可分,几乎等同,从城市设计领域设计三度形体的意义上讲,工业革命以前的城市建设都是以城市规划为途径的。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的进展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建立和采用、新型交通和通讯工具的发明,产生了新的城市功能和运转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社会结构和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代市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客观上要求探索新的规划设计理论。
与此同时,城市也出现了空前的人口聚集和数量增长,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居住、工作以及生活条件和环境品质急剧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
1848年英国诞生了第一部《公众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从此,现代城市建设拉开了法制化的序幕。
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冠有“城市规划”名的国家级法律,即《住宅、城镇规划诸法(The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这部法律开创了现代城市规划法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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