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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不同,实质一致。
胡锦涛同志关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思想则是对“公仆意思”的最好诠释。
但是一个干部、一级组织是否具有“公仆意识”,不取决于这个干部、这个组织以什么“性质决定”为借口的自我评价,而取决于人民群众的口碑。
(二)强化公仆意识是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
1、强化公仆意识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的要求
公仆意识深层本质是政治、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民的定位。
新时期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民的关系:
社会公众自主性逐步增强,国家权力向社会公众转移和让渡逐步得到体现。
新时期在国家权力和社会公众关系的特定条件下树立和强化公仆意识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2、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强化公仆意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时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民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
3、强化公仆意识是民主与政治的基础和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公仆意识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国家政权、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的政治伦理建设,作为政治伦理核心的公仆意识,构成了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基础。
强化民主法制建设的公仆意识,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
4、增强公仆意识的关键是树立人民至上的信念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公仆”。
5、增强公仆意识的核心是正确使用赋予的权力
人民的公仆的检验标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6、公仆意识“外之于举止,见之于言行”
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中央高度关注、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时时刻刻地放在心上。
(三)公仆意识集中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
1、公仆理念是马克思和巴黎公社伟大制度的创新
邓小平晚年在总结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经验时,提出:
“老祖宗不能丢。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公仆的理论命题源于巴黎公社伟大的制度创新——“防治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理论。
“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的一切问题都是围绕着国家公权力展开,必须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2、公仆理念是执政党赢得人民信任的基础
美国记者曾问毛泽东:
“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
”毛泽东回答:
“人民给的。
“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重视地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的权力来自人民,党必须“受制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3、公仆意识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党的政权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核心是受人民的委托,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和最终追求,同时增强公仆意识,从根本上增强为人民服务和谋福利的意识。
(四)影响公仆意识建设的主要问题与原因
1、公仆意识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盲目攀比,假公济私的索取意识。
(2)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贪婪意识。
(3)主仆颠倒、重权轻法的主子意识。
从查处地方省市县厅局领导干部的主仆颠倒、重权轻法的“主子意识”说明:
一个方面我国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公仆”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现象更加触目惊心。
2、公仆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
(1)社会因素
官本位观念腐蚀干部队伍。
官本位指在社会生活中,一切以官为本,以做官为人生的追求价值、实现价值、评价价值的一种现象,而不是一切以民为本、以人为本。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实际上由于各级官员仍以上级任命制为主体,造成了一些官员所作所为只对上负责,从而忘记自己的公仆身份和责任,颠倒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
(2)直接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也诱发了一些人不择手段的求利心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又要发挥政府和社会监督、人民监督“看得见的手”。
同时发挥“两只手”真正实现市场规律配置资源的作用,使干部、公务员队伍得到健康发展。
(3)内在因素:
公仆的群众观和权力观错位是最直接的内在因素。
(4)根本因素
公仆的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最根本的原因是:
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缺少制约。
3、预防少数地区出现的“五仆”现象
(1)“惰”仆
(2)“悍”仆
(3)“私”仆
(4)“奴”仆
(5)“恶”仆
(五)加强公务员公仆意识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公仆意识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公仆意识的建设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关键,同时吸引和凝聚广大的人民群众,巩固执政地位,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只有顺民心,合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牢;
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好。
2、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公仆意识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意识的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心的稳定、老百姓的稳定。
同时也关系到党能否成为一个纯洁的党、执政为目的饿党、廉洁的党。
保持反腐倡廉的加大力度反腐倡廉,清除党内和各级领导干部中的一些腐败的现象和人员是保证赢得人心的重要起点。
近三十年来国家外逃官员的数量达到了四千人,携走资金五百多亿美元。
3、公仆意识的五个方面
(1)什么是公仆意识
(2)强化公仆意识是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3)公仆意识集中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
(4)公仆意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5)强化公仆意识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公务员的职业精神
(一)公务员职业精神概述
概述:
义职业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特定本质和基础相互配合”最终形成严谨的职业精神模式。
1、职业精神的要素
(1)职业理想
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所提倡的职业理想主张各行各业的从业者要放眼社会利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种职业理想是职业精神的灵魂。
第一,维持生活;
第二,完善自我;
第三,服务社会。
(2)职业态度
第一,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
职业态度具有经济学和理论学的双重意义,揭示了从业者在职业生活中的客观状况和参与社会生产的方式。
第二,主观态度与职业有关的价值观念。
改善职业态度对培养职业精神十分重要,同时它受价值理念的影响。
(3)职业责任
(4)职业技能
我国经济建设证明,各级科技人员与工人之间应有着恰当的比例,生产建设才能顺利进行,良好的职业技能具有深刻的职业精神价值。
(5)职业纪律
职业纪律是从业者在利益、信念、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高度自觉的新型的纪律,由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的约束力,从根本上保证从业者的自由和人权,保障从业者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的一面,但从业者的内心、信念所支持自觉遵守的一面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从而促使两种因素的统一构成了职业纪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规性和道德性的统一。
(6)职业良心
从业者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在职业的生活中有着最大的作用,贯穿着整个从业行为的每一个不同的阶段,成为从业者最重要的精神支柱之一。
职业的良心能够依据履行职责的要求对自己行为的动机进行自我检查,对行为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同时还能够对行为的结果、影响等做出判断和评价。
(7)职业信誉
职业信誉是职业责任和良心的价值尺度,包括对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做出的客观评价和正确认识。
主观方面:
职业的信誉与职业良心紧密相连,信誉是职业良心中的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得表现。
客观方面:
职业信誉是社会对职业集团和从业者肯定性的评价,是职业行为的价值体现和价值尺度。
同时职业信誉要求从业者提高职业技能,遵守职业纪律,重视把社会客观评价转化为从业者的自我评价,促使从业者发挥更好的职业精神。
(8)职业作风
职业作风是从业者在其职业实践中所表现的一贯态度,从总体上说,职业作风是职业精神在从业者职业生活中的习惯性表现,好的作风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能使集体有着优良的职业作风,互相教育、互为榜样、互相影响,形成良好的职业风尚。
2、职业精神的一般特征
(1)职业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的社会社会分为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等三大领域。
职业精神是职业领域内社会主义精神的特殊要求。
(2)职业的精神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从根本上使职业利益同社会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各行各业形成为人民服务发挥作用的共同精神追求。
(3)职业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灌输性。
列宁在谈到培养工人的社会主义意识时指出“工人本立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
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
”因此,加强对从业者地马克思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使之认清社会主义职业的性质和特点,了解本职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二)怎样理解公务员职业精神
1、概述
公务员的职业精神是一个多钟品质构成的精神共同体。
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大会上,曾庆红同志将当代中国公务员精神概况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
(1)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
(2)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
(3)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
(4)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精神。
2、《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制度保障
(1)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公务员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
《公务员法》立法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证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管理,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洁,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最终建设一支高素质,始终保持高昂向上、奋发有为,具有高度职业精神的公务员队伍。
(2)《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精神落实为具体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记录;
按照规定和权限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的秘密和工作的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整改;
法规规定的一些其他义务。
公务员精神的培养和弘扬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也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
(3)《公务员法》具体设计了公务员精神的制度机制。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的活动;
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赋予相应的处罚。
因此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奖励、处罚和离职等机制,明确了全程管理和要求。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1、公务员职业精神的价值取向
(1)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人民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是公共人。
公务员职业最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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