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424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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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甲方或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版本:
年月日版)中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甲方和监理安排的其它零星工程;
如本合同承包范围界定未尽详细而产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的工程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的需要而进行施工。
1.3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采用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处理,桩径550mm,复合地基承载力f=150kpa,水灰比0.55,水泥用量KG/m。
工程量约为米。
具体按照我司项目部确认的方案施工。
1.4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
二、合同工期
2.1开工条件及开工日期:
甲方提供现状条件及工作面,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甲方或监理在开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开工令》。
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或《开工令》)确定的日期起计。
本工程预计个日历天完成,以上工期不含养护及竣工检测时间。
2.2若遇下列情况发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2.1发生以下不可抗力事件:
1)6级以上地震;
2)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3)日降雨量为120MM以上;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影响了工程进度;
5)其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2.2因甲方要求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达10%以上时。
2.3乙方承诺按时完工,若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则每拖延一天,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必须按时完工,并及时做好政府规定的检测准备工作。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本条的两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在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为:
3.1.1□本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元整(¥)。
本工程按“综合单价”的形式计价,每米桩的综合单价元整(¥元)。
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临时设施费、机械进退场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以及配合检测费用(挖机台班另计)等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该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结算桩长为桩底(含桩尖)至桩顶设计标高计算。
3.1.2□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承包,包干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元,此价格为含税价)。
3.2下列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固定总价中,不计算也不增加费用:
3.2.1任何机械设备进场退场费;
3.2.2施工期间所有发生的水电费用;
3.2.3施工过程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及安全事故;
3.2.4施工期间的任何措施费;
3.2.5场内临时道路铺设及文明施工、施工用水电管线的连接;
3.2.6为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及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
3.3工程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
合同包干价外的工程结算(如设计变更、增减项工程、鉴证等)按以下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造价(已办理签证的以办理完毕的签证为准):
对于变更工程或签证,本合同及附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格确定此部分变更工程的价格。
结算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或变更工程的相关签证单据,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
3.4工程量应当以甲方成本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盖甲方和监理盖章的相关资料为准。
四、设计变更
4.1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监理所发出的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并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乙方在接到甲方和监理书面变更通知后,进行下列变更:
4.1.1增减图纸中的工程数量;
4.1.2取消有关工程;
4.1.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1.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1.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1.6因地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详见3.3变更签证或增减工程计价办法计价且不另计任何措施费。
4.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4乙方在合同外,涉及工程造价增加变更的内容,需要得到甲方和监理公司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确认变更签证,并经乙方出具原始变更签证的设计图纸、原始施工记录和原始竣工验收记录后,才能列入结算范围,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私自变更施工内容,不予确认增加的结算内容。
4.5发生增加工程签证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严谨报送,如出现有意重复报送签证,则甲方(或监理)有权每次收取1000-3000元的违约金。
五、甲方责任
5.1及时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有关坐标控制点、水准点或轴线定位坐标桩。
5.2负责现场监督管理,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的中间验收。
5.3及时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5.4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
5.5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结算。
六、乙方责任
6.1乙方应按本工程的工作量和甲方施工进度的需要,及时组织足够的材料、人员、机械进场施工。
6.2乙方对所承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进度负责。
6.3乙方须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问题,由乙方负责。
6.4乙方管理人员与工人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对安全、质量、施工进度、材料、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管理。
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施工质量自检工作,做好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整洁。
6.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6因乙方原因(如未24小时降水等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乙方负全责并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6.7乙方保证承担的本项目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甲方的要求。
做好施工原始及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有关技术资料,竣工时移交甲方。
6.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住户的关系。
6.9工程竣工后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且通过验收会议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并附上资料目录清单(壹套原件,叁套复印件),报送编制工程结算书壹份,交甲方工程项目部。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中之一的资料或不按甲方要求时间派出结算专业工程师进行结算核对,乙方按日承担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结算时间顺延,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迟延结算付款的利息。
6.10做好文明施工,按时缴纳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
6.11合同外追加工程量,在审价过程中及定价后,乙方不能因经济问题干扰正常的施工,如出现此类现象,乙方按追加内容总价的20%承担违约金。
6.12若乙方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自行停工超过三天,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甲方重新发包工程,乙方工程款不再支付。
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停工事实由监理公司予以确认成立。
6.13工程完工,工地设施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全部拆除,并运出场地,做到工完场清,逾期按每天人民币2万元计算违约金。
6.14乙方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二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超此期限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有权拒收,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款项。
6.15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工资,如有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甲方有权在尚未支付予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发。
七、质量检查及验收
7.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7.2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停工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并经甲方同意,方可继续施工;
对于经常重复出现的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理。
7.3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甲方、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若对质量有争议,由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或裁决,检测、裁决费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7.5乙方使用的产品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规格型号、质量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主管部门要求,如有违反,经甲方与监理方共同认定,乙方须承担工程总造价的50%的罚款。
八、结算
8.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5天内将临时设施、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全部撤离。
8.2竣工结算,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天内双方审核完毕,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即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8.3双方核对结算资料过程中,若双方对某工程量是否存在、工程量的多少等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作为施工方,负有提供图纸、签证、现场施工记录和验收记录原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否则,该部分工程量不列入双方的结算范围。
九、付款方式
9.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价\固定总价的10%的工程预付款。
9.2当施工完成合同桩数约70%时,甲方累计付至合同暂定总价\固定总价的50%作为工程款。
9.3本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再累计付至合同暂定总价\固定总价的80%作为工程款。
9.4本工程检测结果符合质量要求且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并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次付清余款。
9.5乙方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等额、合法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
十、违约责任
10.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若无故延误或停止施工(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自开工日期起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乙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若因甲方问题或其它非乙方问题引起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延误工期,施工期顺延。
10.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上述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未能按期支付,每超过一天甲方必须按欠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0.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甲方通知乙方后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0.5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
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返工的,甲方可另行请求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乙方按该修复或返工费用的双倍承担违约金。
10.6若经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则复检及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此而导致主体工程延期开工,每延期一天,则乙方还须承担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
(延期时间的界定:
自甲方接到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书面文件之日起至下次甲方接到政府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书面文件之日止)。
十一、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11.1方式解决。
11.1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提交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之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效力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十二、廉洁条款
12.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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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基 处理 工程施工 合同 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