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形势下德治的可操作性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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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
AnAnalysisoftheOperabilityofRuleofVirtueintheRuleofLaw
Abstract:
Fromtheancientlegaliststotheruleoflawtotheruleoflawtothecurrentconstructionoftheruleoflawsociety,allreflecttheprogressoftheruleoflaw,accordingtotheruleoflawisabasicstrategyofgoverningthecountry,sincethefoundingofnewChinaTheruleoflawhasbeenaccelerating,thesocialistlegalsystemhasbeenformed,andtheideaoftheruleoflawhasbeendeeplyrootedinthepeople,buttherearestillsomeinjustice,detrimentaltosocialsecurityadverseevents,suchasdeliberatelyfalloldmanblackmail,Lootingandothereventsoccur,allthatthesocialmoralproblems.Althoughthelawislaggingbehind,buttheruleofvirtueisnotasubstitutefortheruleoflaw,especiallythecurrentsocialistmoralnormscanonlyactasamoralenlightenment,ratherthanreallycanreplacetherulesoftheruleoflaw.Inthecurrentmarketeconomyenvironment,people'
sideologicaldiversity,especiallyinthecontextofdiversificationofmarketinterests,theemergenceofprivaterightsisdifficulttoadoptthemoralTheruleoflawonthebehaviorofstrictnorms,sointhecurrentlegalenvironment,howtoimplementtheruleofvirtue,whethertheruleofvirtuehasbecomethefocusofresearch.Basedontheanalysisofthecaseoftakingtheruleofvirtueinreallife,thispaperanalyzesthefeasiblenewproblemsoftheruleofvirtuefromtheperspectiveofeconomics,andprovidesreferencefortheimprovementofthesocialistruleoflawinourcountry.
Keywords:
ruleoflaw;
ruleofvirtue;
operability
目录
一、德治的本来面目3
(一)德治的由来3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3
二、法治环境下社会热点现象的德治反思5
(一)几种法治难以有效规制的社会热点现象5
1.常回家看看入法
5
2.公交让座拟立法
3.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
6
4.中国式过马路7
(二)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法治与德治反思7
1.道德应是社会行为的评价标准与推动力量7
2.社会生活行为全部运用法律规范让人产生自危感8
三、法治形势下德治之不可操作性分析8
(一)德治与法治的背离8
1.倡导德政造就苛法8
2.强调道德却容易扼杀道德自由9
(二)当前法治环境下德治是一种道德教化9
(三)德治的确认与推行实质上仍需借助法律程序与形式10
参考文献12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成果,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趋势,西方的法治文明的进程中由形式的法治逐渐发展成为实质的法治。
德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辨析在中国当前的法治推进中一直存在,无论是我国的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对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讨都有着一定的争议。
我国当前的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认为法治环境下推行德治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倡导的“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然而这种政治性的方针政策是一种国家发展的政治性要求,从法的本质含义角度上看,当前的德治实质上并未能够产生真正法治的效果,而且缺乏强暴力的德治难以真正的规范与约束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德治是一种法律化的德治,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德治的本来面目
(一)德治的由来
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成书于周代的《诗经》《尚书》中。
《诗经》的不少诗篇通过赞颂先祖的仪型、圣王的灵光,来表达民众衷心推戴的情感,蕴含着前代圣贤以德治国的思想。
从“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中》)的认识出发,《尚书》中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命题。
据称,唐尧之时,“克明俊德,以亲九族;
九族既睦,平章百姓;
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典》)。
虞舜之时,大禹说:
“德惟善政,政在养民。
”(《大禹谟》)皋陶也说过:
“允迪厥德,谟明弼谐。
”(《皋陶谟》)依此,德治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代。
夏桀、殷纣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其命”(《召诰》)。
在周公、召公看来,周朝之所以取代商朝,是因为周文王怀保小民感动了上天,上天才降大命保佑周王朝。
要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以祈天永命。
具体说来就要勤政爱民,“知稼穑之艰难”“知小人之依”(《无逸》),采取各种惠民措施,以得到民众的真心归附。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我国对于德治的讨论是离不开法治,离开法治单纯的谈德治缺乏意义,德治的推行离不开法治的基础,缺乏法治的土壤谈德治,只会陷入一种理想的空谈。
德治推行是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正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性规定要求,人们的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序良俗,如社会上的小三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都并未对小三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特别是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小三介入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小三并未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种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对婚姻的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惩罚,则需要社会公共道德的谴责,在这种情况下,德治能够让公众对于家庭伦理道德进行反思,我国“一夫一妻”制的道德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且法律维护“一夫一妻”制,在当今的社会上出现的原配暴打小三的视频,人们更多的是对小三的一种谴责,觉得原配行为让大快人心,此时的人们并不会去关心原配殴打小三是否是对小三的健康权的侵犯,而且较少有人会去阻止,反而对介入他人家庭的小三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与唾骂。
当法律无法方面俱到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德治的功效最为凸显,人们对于社会行为的判断最初是根据人们自身的道德准则进行的判断,公众对于某一现象、行为的初始判断多数不会从法律上进行推定,可知道德在人们心中具有较高的约束力,社会舆论中道德的谴责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往往比法律的制裁更深刻。
例如在家暴行为中,虽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出台,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也进行明确的规范,但是在一些尚未构成《反家庭暴力法》规范与约束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上,道德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如对待老人不悉心照料,导致老人走失,或者是任意斥责小孩,周围的邻里都会对其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形成一种舆论的压力。
可见,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判断最初是根据社会的道德,道德并不会形成一种国家强制力要求行为人去遵守,但是这种长期的文化社会因素形成的道德舆论氛围,往往会产生更大的约束力。
正如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至今依然由村规民约的习惯、风俗等道德的因素去约束人们的行为,违背道德、违背村规民约的人则会被人唾弃。
二、法治环境下社会热点现象的德治反思
(一)几种法治难以有效规制的社会热点现象
“德与法”这个话题近两年一直广受人们关注。
从最近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公交让座拟立法”,再到“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以及“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对“德与法”这个话题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
禁止对老人实施家庭暴力。
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国人的传统与责任,而“常回家看看”给老人以精神方面的关爱与照顾,更是无法逃避的道德义务,能将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
为人子女,孝敬父母本来就是义务和本分。
无论我们多忙多累,无论有着多么崇高或现实的理由,都不应该忘记在家守望的父母。
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入“法”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大量“空巢家庭”所提出的一种指引与导向,无需为其欢呼,更无需用量化的眼光去挑剔。
这一做法既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又避免了老年人长期受到冷落,使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馨,实在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可贵之举。
要想通过“常回家看看”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政府需用“立法”和“教化”两个轮子推动青年人进入“孝顺”的轨道。
除了严格监督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真正实现老有所乐。
如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让子女能够回得了家;
增加老年人社区活动中心;
完善社会养老体系等。
此外,在用法治制约的基础上,多注重对青年人孝道和孝心的教化,如中华小孝子培养工程的开展和落实,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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