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区治理理念创新及其技术实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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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我国社区治理的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回到社区治理最基本的问题,即社区治理究竟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理念?
社区治理是一个怎样的行动过程?
如何将理念转化成具体行动?
转换的媒介是什么?
对于这些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通过长期社区实践,在仔细梳理和对比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有了新的认识。
一、社区治理理念的时代转换
不同的社区治理理念形塑了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探寻出不同的社区治理路径。
整体而言,当前大致存在三种社区治理理念。
一是“政府中心主义”,即行政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对社区的控制及其自身能力建设;
二是“社会中心主义”,即社会参与模式,强调社会实体的参与及其自身权利的保障;
三是合作主义,即多元共治模式,强调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衔接,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合作。
然而,这些理念都忽视或没有凸显居民的主体性。
①基于社区是多元行动者的集体场域②,笔者从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居民四个行动主体,需求表达、问题讨论、活动策划、公约制定、服务提供、效果评价六个维度,微观透视目前主要的几种社区治理理念,进而在对比分析中提出“以居民为中心”的观点。
1.政府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
“政府中心主义”是指政府主导社区事务从需求表达到效果评价的全过程,社区居委会只是参与服务公约的签订(街道与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就是很好的例证)。
社区建设只是“由外向内、自上而下”重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③,社区被强制纳入政府的行政架构,社区事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都归于政府。
整个服务过程由政府主导,居民只是单纯接受福利。
久而久之,居民的参与意识下降,参与意愿减弱,主体性也就被湮没。
陈伟东,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430079)。
“社会中心主义”有两种情形。
一是“以社会组织为中心”。
社区事务从需求表达到效果评价都由社会组织主导,只是在提供服务前,社会组织会进行需求调查。
政府往往把社区事务的评价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但最终裁决权仍归政府。
随着“三社联动”的推进,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话语权逐渐增强,但社会组织只是按照政府的购买目录和考核指标有选择性地提供快速服务,而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发动居民参与。
居民只是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提供者,是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
二是“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
社区事务从需求表达到效果评价都由社区居委会主导,政府参与效果评价。
居委会往往是大包大揽,“替民做主”,习惯于把居民当成被管理和被服务的对象,“超级保姆”由此得名。
由于居民]有参与社区事务的空间和机会,其自主性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长此以往,居民对居委会的依赖感膨胀,甚至个人私事也让居委会解决。
这样,居民自身本就很微弱的自主性逐渐泯失,居民自治也就无从谈起。
可以发现,虽然上述治理理念主张的行动逻辑有所不同,但其对居民的态度却具有一致性,即都是把居民当成被管理和被服务的对象,最终都导致了居民主体性的缺失。
社区治理的本质是居民主体性的激发,是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过程,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社区治理很难再进一步。
2.“以居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社区治理迫切需要新的理念。
在对比上述三种治理理念后,笔者提出“以居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④这种理念的核心是将社区事务的决定权和行动权完全向居民开放,让居民充分参与社区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一,需求让居民表达。
需求是居民自治的逻辑起点,居民开展自治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
社区服务的内容不应当是政府、社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居民自身表达的结果。
服务主体应当主动收集居民的需求,找到居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进而按照居民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这样,一是可以使服务与需求有效对接,避免资源浪费,提升服务的社会回应力;
二是尊重了居民的主体性地位,提升了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和动力。
第二,问题让居民讨论。
问题是社区治理的导向,社区治理的过程也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
社区公共问题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理所应当由居民集体讨论,并参与寻找破解路径。
这样可以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提高解决问题的科学性、有效性和人文性。
然而,居民在现实社区生活中往往很难有机会参与问题的讨论。
面对棘手问题,为了回避矛盾纠纷,社区居委会通常会选择隐藏掩盖、单方裁决等方式,这导致矛盾越积越多甚至激化。
一是增强自治认知能力。
由于居民目前没有完全认识到自治的内涵、边界、功能和价值,更没有看到自治权利与自身深层次利益的关联,缺乏自治的自觉性和内动力,因此无论是从利益的角度还是伦理的层次出发,都必须增强居民的自治认知能力。
这是自治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增强意见表达能力。
居民不单缺乏意见表达的渠道和平台,更缺乏意见表达的能力和方法。
他们不知道如何有层次、有重点、有技巧地表达和收集自身及群体的需求和意见。
因此要大力增强居民的表达能力,使其内在想法能够被外界理解和接受。
三是增强活动组织能力。
由于缺乏组织沟通能力,一些居民自创活动常常呈现出“无序性”和“分散化”的特点,且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因此要增强居民的活动策划和组织能力,从而保障活动顺利开展,增强活动效果。
四是提高资源开发能力。
离开资源谈社区治理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现实中,自治行动往往就是因为资源不足而无法启动或被迫中断。
因此要增强居民挖掘社区内部资源和开发社区外部资源的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居民自治能力的培育不是单边的个人行为,而是行动者集体培育的过程。
居民自组织过程本身就是社区成员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
这需要多方力量的积极配合和有力支持:
一是政府层面,需要出台有关居民能力建设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二是社会层面,社会组织应在关注增强自身服务能力的同时注重赋能居民,辖区企事业单位要开放公共资源,积极支持自治活动。
三是社区内部,居委会要在居民增能的过程中降低居民对居委会的依赖感,增强居民的信任感。
3.居民自主治理的过程
“赋权”和“增能”是居民自治的前置条件,其目的都是增强居民的自治能力,社区治理归根结底是居民自主治理的过程。
奥斯特罗姆将自主治理视为除国有化和私有化之外的解决公共问题的良药。
她认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自我解决问题。
社区就是居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行动场域。
社区治理就是居民自我行动、自我约束、自我解决问题的自主治理过程。
基层治理的核心是基层民主。
现代民主追求转向自主治理,自主治理是传统保护型民主的发展和突破。
发展基层民主也是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体现为居民自治。
社区治理的过程也是居民自治、民主建构的过程。
虽然国内学者用自主治理理论解释我国基层治理的文献有很多,但很少对自主治理的过程进行阐释,这就是本文试图突破的地方。
基于长期的田野调查,笔者认为居民自主治理可遵循以下行动逻辑。
第一,构建意愿型共同体。
由于个体分散化、临时性的参与效益不高,居民行动需要依托一定的组织载体。
加上居民利益和诉求的个体化和多样化,因而组织必须是基于细分群体意愿的基础上自发成立的,笔者称之为意愿型共同体。
同时,该共同体规模不能太大。
按照奥尔森的理解,小集团更具有凝聚力,个体搭便车的行为会较少,达成集体共识的可能性就较大。
在意愿型共同体中,居民具有相同的兴趣爱好或利益诉求,群体利益关联程度大,能够较为容易地自组织起来。
现实层面,这样的共同体已大量涌现,如环保理事会、宠物协会、楼栋自治联盟。
第二,挖掘民间意见领袖。
杜赞奇认为,是否存在一个或若干个民间领袖是中国民间社会自组织能否发生的关键。
当意愿型共同体找到后,若出现“群龙无首”的局面,居民也很难自组织起来,因此挖掘组织领袖至关重要。
意愿型共同w的领袖应是由居民协商选举出来的,每个组织的领袖并不唯一,可以是多人担任。
虽然领袖需要具备的素质根据组织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角色和功能都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结构以及发动和引导居民参与。
第三,制定组织行为规范。
居民自治属于集体行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那么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悲剧仍会发生。
组织成员要在领袖的引导下共同商讨并确定行动公约,对于分歧较大的事项应特别斟酌。
行为规范一旦确定,成员就要按章操作、自我约束。
具体到现实层面,不同群体不同事项有不同的公约,如楼栋自治公约、宠物饲养公约、社区广场公约。
第四,开发社区社会资源。
资源的支持是自组织持续运转的重要存在条件。
传统社区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行政资源的输入。
然而,一方面政府资源总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资源依赖容易带来行政制约。
社区实际上是一个“聚宝盆”,拥有很多潜在的资源,自组织要学会开发和利用这些隐藏的社会资源(人力、物质、技术、组织资源等),以增强资源供给的持续性和行动的自主性。
第五,自主开展自治活动。
自组织根据群体的需求和行为规范自主开展活动。
活动前,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次数、顺序等均应由成员协商决定。
活动中,需给予居民积极参与的机会,在参与中逐渐形成理解、合作、互助、自主的集体意识。
活动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建立和完善活动的反馈和修复机制。
社区治理是居民自主治理的过程并不意味可以忽视其他行动者的能动性,相反,居民自治离不开他组织不断为其提供外部条件。
一些学者肯定了他组织在自治中的功能,将其称为“嵌入式”自主治理。
但是,他组织的角色只能是引导不裁决,指导不指挥,协助不包办,其行动始终要以不侵蚀居民的主体性为原则,社区治理最终还是要落到居民自身的行动上来。
三、理念行动的技术转换
技术是处理问题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社区治理理念需要依靠技术实现其在行动中的落地,从而真正成为行为方式、工作模式。
在“以居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的居民自主治理行动需要通过技术予以落实,否则只能是美好的乌托邦。
当前由于社会技术的缺失导致社区治理陷入双重困境――“技术困境”和“能力困境”,探寻理念如何转化为行动和能力的技术研究迫在眉睫。
1.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协商和治理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兴起,一些学者倡导把自然科学技术运用到社会治理中,力图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益,技术治理(technologygovernance)的思想应运而生。
学界关于技术治理的研究取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自然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的好处及风险。
其主要讨论的是高新技术,如互联网技术、纳米技术、生物医学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对政府管理、民众生活带来的便利及其潜在风险。
二是社会治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科学化。
其主要讨论的是社会治理方式的革新对社会结构的影响。
例如:
单一管理方式转向多元治理方式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碎片化治理转向整体性治理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本文所讲的技术治理不同于上述两类研究取向,它主要是指使社会治理的理论得以落地的技巧和方法。
同时,这里的“技术”是指“社会技术”而非“自然技术”,是社会科学理论转向社会实践的媒介,是社会科学发生实际作用的手段。
“社会技术”具有两大特征:
一是实操性,它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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