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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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
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
基本支出逐步实行"
定员定额"
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
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
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
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
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障预算编制、批复、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分析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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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预算管理,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各级主管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的制度办法;
组织、开展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资料库和项目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
编制、审核、汇总、批复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审核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资金追踪问效,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㈡基层预算单位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水利预算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
做好单位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和预算项目储备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
及时编报本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
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主要职责:
㈠财务部门的职责是统一管理、协调单位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平衡单位预算收支。
主要包括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预算管理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本资料动态数据库、项目库;
审核所属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
提出年度预算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支出重点及预算安排建议;
具体组织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监督资金使用等。
㈡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是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
主要包括审核确定单位职责、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
提供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结构状况、资产、资源占用使用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涉及到的实物工作量等基础资料数据等,并对提供上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研究提出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为预算编制提供项目储备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协助办理预算管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的组成
第十条各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水利行业的其他收入项目除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外,主要有:
勘测设计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委托实验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水费收入,医院疗养院收入,生活服务收入,印刷出版收入,固定资产出租、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各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是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支出和其他类项目支出。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章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一本预算,各单位预算要从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㈡国务院和财政部门对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布置;
㈢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
㈣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单位实有人数、占用的资产、资源情况,经批准的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单位年度中心工作任务;
㈤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㈠组织、开展预算管理法规的学习与研究,完善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㈡充分搜集、准备预算基础性资料。
包括:
⒈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和人员结构、资产、资源的占用与使用情况等。
⒉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基本情况,发展方向、目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方案、经费预算及效益预测等。
㈢分析单位财务收支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基本支出的内容,测算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㈣结合单位职责履行需要,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规划,对项目开展前瞻性研究、科学论证,经遴选排序,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㈤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和有关变化,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有关因素,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预算的要求,预测总体收支规模,提出预算支出的重点与安排建议。
㈥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具体布置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各单位在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
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㈠财政拨款收入。
按国家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实际人数、占用的资产情况、完成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核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测算编制、申请财政拨款。
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应严格按下达的内容和金额编入预算,未经允许不得改变。
如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在金额和内容上与建议预算不符的,应按控制数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在说明中详细说明。
㈡预算外资金收入。
按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分析影响收入变化因素,合理测算编制。
㈢其他收入。
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单位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影响,按来源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各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要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机构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
㈡人员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依据经批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及人员结构等情况,按预算支出科目内容规定逐项计算编列。
对于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以外的奖金、津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支出不得用财政拨款收入弥补。
离退休费用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按人员结构、适用范围测算、编制。
㈢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有支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计算编列,没有支出定额标准的,可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㈣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在各"
类"
级科目之间不得调整,基本支出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数额不得调整。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
目"
级预算科目之间,自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
㈤基本支出预算逐步按"
编制。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㈠编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中心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㈡编报的项目应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格式和要求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两种不同属性编制。
⒈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新增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其中:
新增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单台购置项目、批量购置的同类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甲)并附相关材料;
其他新增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
⒉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选择填列项目申报书(乙)。
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
项目申报书"
;
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
并附相关材料。
㈢加强项目的论证、审核和筛选,对符合规定与要求的项目,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分轻重缓急、排列先后顺序申报。
㈣各主管单位不得编制和承担超出自身业务职责范围之外,本应由所属单位编制承担的项目。
㈤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水利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纳入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十一条经营支出应根据收入测算情况、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支出需要等情况,稳妥地测算、编制,准确反映经营收支结果。
第二十二条预计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因预算收入小于预算支出而用本单位事业基金弥补收支的差额,应按规定编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和支出预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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