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609879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70KB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INSERTYOURLOGO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模板
Mobilizeandplaytheenthusiasmandcreativityofpersonnel,requireallpersonneltoabidebythecodeofconduct,andultimatelyachievetheprotectionof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whileminimizingdailydisputes.
撰写人/风行设计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规章制度文档可用在结合实际情况来调动和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管理、规范要求所有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最终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整体有序运营,同时把日常纠纷最大化降低。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吉利汽车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20xx]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质检锅[20xx]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监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安监管管二字【20xx】11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QB/JLA009-20xx《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QB/JLA010-20xx《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商务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厂家资质的审核等。
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包括安装、改造、维修、定期检验、定期检查、台账的建档等。
4.3各厂(部门)负责本厂(部门)内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4质量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及记录。
4.5资源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以及登记存档等工作。
4.6安委办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5、采购
5.1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2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3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部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证,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使用。
6、安装、改造、维修
6.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2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取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6.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6.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生产部应监督配合。
7、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
7.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7.3生产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4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7.5生产部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7.6部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固定式
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
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 容器:
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
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 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
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 每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7.7质量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一般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校验周期进行校验。
7.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安委办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7.9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在用的特种设备停用时,生产部门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报告。
停用期间的特种设备不用进行定期检验,但是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
7.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生产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7.11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有:
7.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7.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7.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1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8、工业气瓶
8.1采购或租用
8.1.1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8.1.2采购或租用的气瓶应具备:
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的钢印形式或者其他固定形式;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8.2运输
8.2.1气瓶的运输单位,应由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并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8.2.2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时,车上应备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应挂“危险品”标志。
8.2.3搬运气瓶应戴好瓶帽和配置符合要求的防震圈,轻装、轻卸避免碰撞,严禁抛、滑、撞击。
8.2.4不同介质如相互接触后会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得同车混运。
8.3储存
8.3.1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8.3.2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8.3.3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3.4空、实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合理,一般保持间距1.5m以上,且应有明显标识。
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8.3.5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8.3.6气瓶存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8.3.7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8.4各类气瓶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如下:
8.4.1钢制无缝气瓶: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2钢制焊接气瓶: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3液化石油气瓶:
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其他检验周期为4年。
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4溶解乙炔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气瓶,应报废处理。
8.4.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8.4.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8.5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见下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8.6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8.7安全使用
8.7.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利 汽车 特种设备 特种 作业 人员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