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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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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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大学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形式的协议,但二者分处在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有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未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包含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既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并不参与。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要反映的内容是:
毕业生的真实自我介绍及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意向;
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毕业生的意见;
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依据协议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更为具体明确。
因此,就业协议替代不了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签订了就业协议后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
3.适用阶段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前在择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正式被用人单位录用到单位报到后才签订,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
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适用法律、法规不同。
签订就业协议后,若有违约情况发生,应根据协议内容、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协商后予以解决。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来处理。
二、就业协议的签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就业意见后,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就业协议填写的基本规范
1.毕业生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要求毕业生如实详尽填写,不能有遗漏,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姓名以学籍档案为准;
专业名称应为所学专业规范全称,不能简写和错写;
应聘意见应简洁、明确,并签署个人姓名。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
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等。
其中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误写或写别名。
所有制性质要详细填写,以便于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就业协议并准确掌握毕业生签约流向。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要求
1.毕业生所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协议将不做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的依据。
必须明确的是,复印、复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律是无效的。
2.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就业协议一经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违约。
3.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资格;
用人单位应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具备用人自主权;
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同时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如实发布给毕业生。
4.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如有其它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栏内注明,此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5.就业协议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有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做好衔接,以免在就业以后产生劳动纠纷。
对解除协议的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在协议中提前注明。
6.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合法。
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否则,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7.就业协议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就业协议的管理
1.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一旦发生遗失,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补办。
毕业生如果谎报遗失就业协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理。
2.就业协议书若挪用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就业协议书因书写错误或污损、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毕业生可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申核同意后,将原就业协议书交回,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将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
就业协议若已签订,还应同时递交用人单位的退函。
(四)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严格遵循签订程序,否则学校在上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将无法通过审核,也就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直接办理。
生源地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入学后家庭地址变更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已婚者的生源地为配偶所在地。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
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县教育局)盖章同意。
3.到省直单位就业的,除具体接收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其中签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签约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的,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4.到部队服役的,由接收单位盖章。
5.到在京中央单位就业的,须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五)就业协议解除和违约
1.就业协议解除,包括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形式。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比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
这类就业协议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类就业协议解除应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一致反映,因此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在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实施解除,还须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改派手续。
2.违约是指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解约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实际情况来看,毕业生违约所占比例较大。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应当认真履行协议,尽量避免违约。
倘若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应当履行解约手续。
具体步骤是:
首先,本人提出解约申请,阐明解约的理由;
其次,到原签订协议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约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将本人申请和单位的解约函交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收回。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毕业生从到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两个部分:
一个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个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一是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如1年期限、5年期限等。
二是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②工作内容。
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劳动工作条件等等。
④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补贴等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⑤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该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还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协商约定条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除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即协商约定条款。
这部分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如:
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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