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的一些探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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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应对
从2012年自上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至今,本轮增值税改革已接近尾声,金融业作为最后四个尚未纳入营改增范畴的行业,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完成增值税切换。
在最后一批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中,相较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来说,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源头行业,而从世界范围内的增值税管理经验上观察,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然而,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业营改增因为增值税的法制化刚需而势在必行。
金融业的业态复杂程度,例如金融服务对价难以确定等关键特点,加之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出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庄重承诺,使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背景
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最后一轮营改增的推进时间自2015年初就开始诸多猜测。
但由于各种困难和原因没有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顺利完成。
而随着克强总理的一锤定音,政策拟定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进入到了百米冲刺的政策制定和发布状态。
自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文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这份90余页,近4万字的纲领性文件,被业界戏称营改增行业的小《条例》,在纲领性的36号文之后,以税务总局为主马不停蹄的快速发布了多个公告,同时针对具体政策节点和征管程序的重要文件也迅速出台,截至2016年5月,专门针对最后一轮营改增扩围而出台的财税政策性文件已达7万余字。
面对复杂的金融业态,以及如此高频发布的配套政策性文件,如何针对具体文件的规定对金融业企业的实际税务关键点对号入座,如何正确理解文件的发文意图并进行企业的税务调整,如何准确把握税务征管环节的监管手段和原则,将是金融业企业在应对营改增过渡期面临的核心问题。
因此,既需要金融企业跳入文件内部深入研习具体文件中的条款规定,更需要金融企业跳出文件,站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准确观察在国家战略层面,特别是宏观经济调控等顶层设计方面对最后一轮营改增的定位和期许。
大处着眼,细节入手,才能确保金融企业不输在营改增应对的起跑线上。
本部分将主要从立法意图和征管原则等方面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制定背景进行简要剖析。
本次营改增在中国增值税改革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历经生产型增值税、半消费型增值税(部分固定资产纳入抵扣链条)到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已步入世界先进税制的水平。
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尚未最终进入立法环节,因此在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就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
这就使立法者在制定本轮金融业适用的营改增基本法规时需要遵循部分原则和倾向。
一是要确保完成国务院布置的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作业。
这是一个摆在眼前的难题,本轮新纳入营改增的企业纳税额度占原营业税税收总收入的80%,年度税额近2万亿。
这样一个大规模纳税人的税制调整,想要做到本次入围营改增的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难度很大。
在这一问题上,从最终出台的政策观察,立法者首先考虑的是平稳过渡和适当减负。
而针对这一需求,在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中,对于税收优惠、差额征税、税收扣减等环节大都平移了营业税管理下的相关政策规定。
从金融业来看,一方面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不征税的处理,有效保障了金融业营改增过渡的平稳有序,而文件中并未提及对于不征税收入对应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规定,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这在我国增值税领域,特别是对金融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管理的一个很大突破,与此同时,对金融业同业往来、扶持重点行业的贷款业务和部分跨境金融服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的政策,当然同时对于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的政策,有效保障了金融业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
二是要确保营改增政策的延续。
本轮营改增将剩余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从2016年5月1号开始,全部营业税纳税人都会改交增值税,除因遇到查补以前年度欠缴的营业税等特殊情形外,将不会再有交营业税的情况了。
这一方面意味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本轮营改增的实施政策将覆盖自2012年1月起实施的营改增试点在内的全部行业。
所以,要求本轮的营改增政策既要充分考虑新纳入行业应遵循的依据,又需要兼顾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不受政策的过多影响。
因此,我们在最新的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更多的还是可以见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文件的影子,也就是说,36号文件算得上是106号文件的改良扩容版本。
这样的政策制定原则从顶层设计角度确保了我国增值税法规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税制结构的稳定和纳税征管成本节约的角度,有很大的优势。
但对于金融业企业来说,由于其业务量大,产品复杂,客户结构难把握,因此很难通过一个对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来保证金融业的全部增值税节点都得到解答。
这也造成了很多金融业企业最初接触36号文件时感觉无从着手。
虽然如此,我们可以预期的是针对金融业的业态实际,以及行业企业的政策诉求,必将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逐步出台对具体节点问题予以明确。
小编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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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金融业实际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变革速度相对应的是税收法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便我国增值税进入立法阶段,金融业依然会存在诸多无法从基本法条中得到答案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问题,这些信息只能通过后续规范性文件补充的形式得以传递并对实际困难予以解决,例如4月底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已经针对部分未在36号文件中完全明确的细节予以明确。
三是充分为增值税立法夯实基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经济数据,2013至2015年三年中,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间接税种的全年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
换言之,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成为我国财政税收收入中稳固的第一大税种地位。
然而这样一个重要税种却没有立法,显然亟待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因此可以预期,36号文件将是我国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基础。
我们在文件中也可以发现一些政策修改的细节,如3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首次调整了对销项税额的本质描述,即销项税额并非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而是反应增值税的转嫁性向下游客户收取的。
这些细节的表述都意味着我们的增值税立法逐步形成了规范化和细致化的趋势。
针对金融业来说,在增值税立法前可预期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截至本文完成前,关于本轮营改增金融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规定尚未完全颁布,换言之,金融业的营改增落地实施办法还有待于补充文件和规定来完善。
这些任务不仅要求财税主管部门及时完成,确保金融业营改增顺利过渡,更需要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下一步的立法原则,确保金融业在本轮营改增和下一步增值税立法中不需要经历两次颠覆式的应对和调整,从政策延续性、税法稳定性和减轻征管双方负担的角度完善税法体系建设。
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在本轮营改增政策制定层面,因为需要确保行业税负稳定,因此对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制定方面很大程度上平移了营业税管理下的相关规定。
但即便如此,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本质不同,新的政策对金融业企业的影响依然是全方位的。
(一)金融业的业务流程面临多方改变
营改增对金融业带来的改变首先体现在终端业务模块。
金融业的核心收入来源可以总结为利息收入、保险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四个模块,与金融业相关的收入基本可以分门别类的划分至这四个模块之下。
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业的收入大都具备业务密集型特点,而在这一特点的倒逼之下,金融业企业目前大都属于系统依赖型企业,因此对于金融业营改增来说,首要的任务是需要调整业务系统,使增值税的价税分离这一核心特性在企业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得以实施落地,确保在营改增伊始,能够顺利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和内部流程。
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节点
完成企业内部业务梳理,针对营改增政策搭建价税分离模型并完成系统调整更新和部署
结合具体政策规定厘清营业税最后一个申报期的应税收入,顺利完成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针对已预收款项并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依照税务总局的公告及属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文件要求,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部分地区或发票票种的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前)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其次,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进项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
在营改增前,金融企业的支出仅需考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即可,并无间接税方面的考量要素。
但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制计算的方法,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仅有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少数凭据,因此要求金融业在进项管理方面调整现有的采购策略,重视供应商选择与采购环节的有效票据取得。
与此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80天认证时限,超期将面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困境,由此引发的未能及时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凭证将造成企业增值税额的现金流失,从而造成成本增加,利润相应降低。
此外,如果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应作进项转出而未转出,可能会因合规性问题而遭到行政处罚,并可能会对公司声誉产生损害。
最后,金融业的运营细节将面临调整。
一方面金融业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部分的金额将因营改增降低,因此不但造成原金融业的内部业绩考核指标需要相应的调整与应对,也需要在产品设计和销售环节需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确保金融企业的销售端不因增值税而影响正常的经营和盈利。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现金流的管理需要进行进销项匹配,因此需要金融业企业在合同签署、收付款、发票开具或取得等环节充分领会增值税的税制原理,确保实现金融企业的进销项匹配,避免因跨期抵扣而造成金融业企业的现金流损失。
(二)金融业管理成本面临大幅提升
一是财务核算与税务合规(包括发票处理和申报)成本加大。
与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和申报管理相对简单相比,增值税在这两个环节都非常复杂。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原营业税下仅需在应缴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2个二级会计科目,且大都以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列示,核算与计算都比较容易,但增值税下就需要三级科目进行核算,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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