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同名62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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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同名6245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同名6245)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即:
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二条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在完成公有住房清理、出售、普查建档、售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后,方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和《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三)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职工个人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自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在购房、调离、离退休、去世时,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行轮侯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
第十九条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
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一条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他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贯彻《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职务、职称如何认定?
答: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以申请时的职务及被聘职称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称资格证书;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及被聘职称为准。
二、职工工龄如何核准?
答:
1、核定职工工龄,以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实际工龄为准。
2、从事有害、特殊工种和高原期间工作的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
省级机关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间应为1993年,如确有在1993年以后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出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予确认。
四、辞职、辞退、判刑人员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办法》出台前辞去公职、辞退、判刑(开除公职)人员,不计发其住房补贴。
五、超编、分流人员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超编、分流人员住房补贴由本人工资发放单位计发。
六、已购公有住房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怎样计发住房补贴?
答: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已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的,不再计发住房差额补贴。
七、离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离退休后异地(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它安置的,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试用期间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试用期间的新职工,其试用期间的月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其定职、定级后,按照确定的职级所对应的月住房补贴标准补发月住房补贴。
九、离异前夫妇共同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怎样核定,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夫妇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未取得住房的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各自职级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十、离异前夫妇共同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补贴怎样计发?
答:
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十一、职工离异前承租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职工离异时,若夫妇属同一单位,获得住房的一方按现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未获得住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夫妇属不同单位,原承租房作为房屋产权管理方职工的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十二、婚前夫妇各自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婚后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夫妇双方按婚前各自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十三、再婚前夫妇双方各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再婚后一方将现有住房交出,又以夫妇双方工龄购买了成本价住房,其住房面积怎样核定?
答:
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十四、离异前夫妇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租住一套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得到已购公有住房的一方,以已购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租住公有住房的一方,在租住房未腾退前,以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发住房补贴。
十五、机关公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和工龄25年(含)以上的工人,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机关公勤人员中的高级技师和工龄25年(含)以上的工人,住房补贴按科级补贴标准计发。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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