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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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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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
×
省×
市×
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
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
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主体:
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落款:
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
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
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
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页面设置:
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
行间距一般为:
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
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
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文书装订:
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拟文稿的制作
2.2.1.1眉头部分。
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
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
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
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
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
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页面设置。
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
行间距:
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用纸。
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名称部分。
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
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
“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
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
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
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
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
署名下方为日期。
书记员不署名。
2.2.2.3页面设置。
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
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数字的用法
3.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案号,如(20XX)安民一初字第1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号;
3.2.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XX年8月1日、下午3时20分;
3.2.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3.2.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
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年份不能简写,如:
“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3.3.3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写成34500万或3.45亿;
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
1990年人口普查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
3.3.4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XX(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如4321,写为4321。
3.4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
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标点符号的用法
4.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
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
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
县人,初中文化,×
县×
单位职工,住×
区×
路×
号×
室。
1994年1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XX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
4.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原告×
诉称”、“被告×
辩称”、“×
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附则
5.1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
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5.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另行单独装订
制
卷
训
练
手
册
二、案卷制作法律文书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1、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
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
不需填写的,要划去;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X公()行移字[]第号”、“X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
”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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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制作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