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阶段海外并购税收筹划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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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融资地点,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统筹资金的目的。
第三,充分享受国际上各国的税收优惠制度。
当然,其中也包含了滥用税收优惠的措施,这一点是国家税法极力阻止的。
第四,有效隔离投资风险。
基于中间控股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隔离标的不良资产、债务风险以及破产风险等。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间接投资架构成为大型海外并购的首选,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股权架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中联重科(证券代码:
000157.SZ)收购意大利CIFA公司
中联重科的股权背景:
国资、研究院
案例背景:
2009年,CIFA公司的5位管理层投资共计310万欧元,增资CIFA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香港 CIFA公司,将中联重工原来的 60%股权,稀释至 59.32%。
2013年9月9日,中联重科成功受让 CIFA40.68%股权,作价2.36亿美元。
收购完成后,CIFA成为中联重科全资公司。
2008年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CIFA,此次并购亦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中联中科的中资背景将会面临标的所在国和欧盟的审查和监管,二是税负很高,依据中意之间的税收协定,转让股权或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或高达30%。
为实现本次对意大利CIFA的并购,中联中科利用早年成立的香港全资控股子公司联合共同投资方弘毅投资、高盛和曼达林在香港合作设立控股公司A,其中中联中科持股60%、弘毅投资持股 18.04%、高盛持股12.92%、曼达林持股9.04%。
香港控股公司A在卢森堡设立全资子公司卢森堡B公司,卢森堡B公司设立卢森堡C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在意大利设置全资子公司收购意大利CIFA公司100% 股权。
意大利和卢森堡税法相关规定:
见手机所发资料
香港税法相关规定:
见所发资料
中国大陆与香港、卢森堡税收协议规定:
见国家税务局官网
在上述股权架构设置过程中,由于意大利和卢森堡同处欧盟,皆为 OECD国家免除了资本预提所得税,而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免除了卢森堡流向香港的预提所得税,而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也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分配股息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不汇回则不征收。
因此,通过该交易架构设计,有效解决了标的所在国监管、资金流动监管及规避高额预提所得税的问题。
案例二:
美国微软公司避税案
案例来源:
崔晓静、何朔发表于2015年《法学》
微软(Microsoft)是一家以研发、制造、授权和提供广泛的电脑软件服务业务为主的跨国电脑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手机,平板,游戏机等。
微软大部分的软件产品与服务是由微软内部自主开发完成,其中超过85%的研究与开发是在美国进行的。
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通常属于美国微软公司,但是微软的爱尔兰、新加坡与波多黎各三个海外区域运营中心,经授权后可在各自区域内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微软软件。
目前微软在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排名104位,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
案例背景:
微软公司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的实证分析
2007年至2011年微软取得了突出的经营成果,除次贷危机导致2009年税前利润有所下滑外,微软经营业绩持续飘红:
2007年至2011年微软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01.01亿美元、238.14亿美元、198.21亿美元、250.13亿美元、280.71亿美元,2011年比2009年增长近41.63%。
其中营业利润也增长明显,2007年至2011年分别为184.38亿美元、222.71亿美元、203.63亿美元、240.98亿美元、271.61亿美元,2011年比2007年增长近40.31%。
然而,与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相反,微软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却呈现整体下降趋势:
2007年至2011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0.36亿美元、61.33亿美元、52.52亿美元、62.53亿美元、49.21亿美元,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比2007年下降约18.47%。
微软的企业所得税与经营业绩之间变化趋势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美国联邦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微软的实际税率之间存在差异。
美国联邦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但是2007年至2011年,微软的实际税率远明显低于法定税率,2011年的实际税率是17.5%,仅为法定税率的一半。
2007年—2011年美国联邦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微软实际税率之间的差异
2
2010
2011
联邦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35.0%
35.0%
35.0%
35.0%
微软实际税率
30.0%
25.8%
26.5%
25.0%
17.5%
微软实际税率远低于联邦法定税率,主要是因为微软在爱尔兰、新加坡和波多黎各这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设立了由它们负责生产和分销其产品和服务的区域运营中心,而这些区域运营中心的税率较低,从而大大降低了微软的实际税率。
微软的税收筹划方略——组织构架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并减少在美国和外国的税收,微软逐渐构建起其在全球的业务分区域运营组织,负责其全球业务的开展。
微软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OEM业务、分销商和经销商以及在线销售等。
其中,OEM业务主要是授权电脑制造方在个人电脑上进行Windows操作系统的预安装,该业务大多由里诺、内华达等地的区域运营中心运营,由此所得的收入列支在美国的合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并缴纳税款。
而非OEM业务(零售)则主要由位于爱尔兰、新加坡和波多黎各的区域运营中心负责。
1.爱尔兰都柏林区域运营中心
成立于1986年的爱尔兰都柏林区域运营中心,主要负责微软产品在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生产、销售。
它包括位于爱尔兰的多个实体:
RoundIslandOne注册于2001年9月27日,其在爱尔兰运营,但总部设在百慕大群岛,是美国微软的一家全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CFC)。
RoundIslandOne还出资建立了微软在波多黎各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MicrosoftOperationsPuertoRico, LLC(MOPR),为其提供了16亿美元用以支付波多黎各制造工厂的的建设费用以及MOPR依据成本分摊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Microsoft IrelandResearch(MIR)注册于2001年4月25日,是RoundIslandOne的一家作为忽视实体(Disregarded Entity)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在爱尔兰大约拥有390名员工,其在爱尔兰区域运营中心的运营中处于核心地位。
根据MIR与微软公司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MIR大约分摊微软在全球范围内的研究和开发成本的30%。
与此同时,MIR享有在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销售微软产品的权利,但它实际上并不直接生产或销售任何产品给客户,而是将该经济权利转授给其全资子公司——MIOL。
由于MIR分摊成本的大部分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都是在美国的微软公司进行的,因此MIR实际负责的研发活动仅占微软公司总研发量的不到1%。
MicrosoftIrelandOperationsLimited(MIOL)注册于1996年11月15日,是MIR的一家作为忽视实体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在爱尔兰大约拥有650名员工。
MIOL的主要功能是生产微软产品的副本并卖给位于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120个国外分销商,由分销商最终销售给客户。
2.新加坡区域运营中心
新加坡区域运营中心成立于1998年,主要负责微软公司在日本、印度、大中华地区与亚太地区的业务。
它也包括多个实体:
MicrosoftSingapore Holdings Pte.Ltd.位于新加坡,是美国微软的一家全资受控外国公司,它为MicrosoftAsiaIslandLimited(MAIL)参与美国微软的全球成本分摊协议提供资金支持。
Microsoft Asia IslandLimited(MAIL)注册于2003年12月11日,位于百慕大群岛,是MicrosoftSingapore HoldingsPte. Ltd的一家作为忽视实体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
根据其与美国微软在2004年达成的全球成本分摊协议,MAIL大约分摊微软全球研发成本的10%。
作为交换,MAIL享有在亚洲地区销售微软产品的权利。
但是MAIL没有员工,不进行任何研究和开发活动,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
因此MAIL的主要功能是参与美国微软的全球成本分摊,然后将其获得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转授给新加坡实体MicrosoftOperationsPte Ltd(MOPL)。
MicrosoftOperationsPte.Ltd.(MOPL)位于新加坡,是MicrosoftSingaporeHoldingsPte.Ltd.的一家作为忽视实体的全资受控外国公司,有687名员工。
MOPL的主要功能是在获得MAIL的授权后,制作微软产品的副本并销售给亚洲各地的分销商,由分销商最终销售给客户。
3.波多黎各区域运营中心
波多黎各区域运营中心主要由MicrosoftOperationsPuertoRico,LLC(MOPR)运营,MOPR注册于2005年4月12日,是美国微软的一家全资受控外国公司。
2006年MOPR与微软美国签订成本分摊协议,获得了在美国以及其它美洲地区销售微软产品的权利。
同时,MOPR向微软美国支付9到10年的买进支付(Buy-in Payment)以补偿微软知识产权的现有价值,并根据其在美洲地区的销售额占全球销售额的比重大约分摊微软全球年度研发成本的25%。
此外,根据MOPR和微软美国子公司MicrosoftLicensing,GP(MLGP)之间的分销协议,在获得微软美国的授权后,MOPR制作微软产品的数字和物理副本,并将其销售给微软美国子公司MLGP,由MLGP将该部分产品最终销售给美国消费者,但MLGP须将其在美国销售额的47.27%转移到波多黎各区域运营中心。
微软税收筹划方略——具体筹划方式
1.利用转让定价协议将知识产权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管辖权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IRC)第367节(d),如果美国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外国子公司以换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
为避免适用第367节(d)的规定,美国的跨国公司经常采用与国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方式进行无形资产转移。
微软公司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微软也通过成本分摊的安排,将研发的知识产权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转移到位于低税率管辖区的国外子公司。
为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国子公司,微软和各区域运营中心之间签订了一个世界性的成本分摊协议,每个参与实体基于其占全球收入的份额分摊微软知识产权全球研发成本的一部分,并相应获得在其各自区域内销售微软产品的权利。
其中,爱尔兰区域运营中心的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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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 阶段 海外 并购 税收 筹划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