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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冰冻;
(三)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泄漏、坠落;
(四)保险车辆停放中被撞击或被划痕;
(五)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
(六)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
(二)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
(三)未投保的新增加设备;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任何情况下的车辆贬值;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丢失;
(八)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九)保险车辆上的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损失。
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操作人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及其他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
(五)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养护期间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
(六)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其财产、第三者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驾驶人、操作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或第三者机动车肇事后下落不明;
(九)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一)被保险人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或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四、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一)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分为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投保时分别确定。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是保险车辆全部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时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不得超过部分损失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投保时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通常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标准,按照投保的险别计算,不足一年的,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X短期费率系数
(三)车辆损失险以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保险费。
(四)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变更保险合同,须与保险人书面协商一致。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转租、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五)保险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六)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性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七)保险车辆在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窃期间,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的申请。
第六条代位追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二)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三)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重复保险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它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八条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本保险适用每次事故损失赔偿的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标准,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一)每次保险事故适用的绝对免赔额,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二)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的基础上适用的绝对免赔率,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计算赔偿。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定损与赔偿方式:
(一)自行择厂,修复赔偿。
车辆损失的零配件和修理工时容易核定的,以修理价方式确定损失;
待车辆修复验收后,被保险人提供修理票据和修理项目清单,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二)自行修车,协议赔偿。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后,被保险人可自行修复车辆;
被保险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且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保险人在车辆损失修复前实行一次性协议结案赔偿。
赔偿后增加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以自行修车、协议方式赔偿的车辆,其修复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进行检验。
否则,该车在下一次事故发生同一部位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上述二种定损与赔偿方式,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
但被保险人须在保险车辆修复或赔偿前(包括符合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须会同保险人共同检验和确定修复项目及费用,并由双方共同订立定损或赔偿的书面协议。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不予赔偿。
第十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
1、出险通知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或其他事故证明;
3、修车票据原件及损失清单;
4、保险人认为必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费用单据。
(二)保险人依据合格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承担的实际损失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合格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四)在本合同项下,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不含自然灾害事故),绝对免赔率在前次保险事故所适用的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累计增加绝对免赔率不超过30%。
(五)若合格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闯红灯或在单行道路逆向行驶肇事,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车辆超载、超速行驶肇事的,增加不少于30%的绝对免赔率,直至拒赔。
(六)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七)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情况,按以下规定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1)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
事故责任比例-绝对免赔额]×
(1-免赔率)
2)当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全部损失保险金额计算。
赔款=[(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残值)×
2.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2)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按照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八)投保人未按照分期交费书面协议如期交纳应交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比例计算赔偿。
(九)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十)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外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以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为限,部分损失的以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为限)。
(十一)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未保险财产的,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施救财产的总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十二)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30%。
诉讼费用依据各级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中列明的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一条客户服务
(一)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保险人实行全年昼夜案件受理服务,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事故处理;
在保险单约定的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提供事故紧急救援服务。
(三)在保险单约定的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明确,案情简单且保险合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人可提供便捷的一次性协议赔偿。
(四)在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可参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或事故处理。
(五)涉及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保险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根据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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