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混凝土强度评定计算书的编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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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
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结构实体检验
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1.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10.1.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0.1.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2.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0.2.3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2.4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附录D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D.0.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
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D.0.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附录E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E.0.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
对板类
构件为+8mm,-5mm。
E.0.5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
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D.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GBJ81-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试件的制作及养护
第2.0.1条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应以三个试件为一组。
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合物根据不同要求应从同一盘搅拌或同一车运送的混凝土中取出,或在试验室用机械或人工单独拌制。
用以检验现浇混凝土工程或预制构件质量的试件分组及取样原则,应按现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2.0.2条试验室拌制的混凝土制作试件时,其材料用量应以重量计,称量的精度为:
水泥、水和外加剂均为±
0.5%;
骨料为±
1%。
第2.0.3条所有试件应在取样后立即制作确定混凝土设计特征值、标号或进行材料性能研究时,试件的成型方法应根据混凝土的稠度而定。
坍落度不大于70毫米的混凝土,宜用振动台振实;
大于70毫米的宜用捣棒人工捣实。
检验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构件质量的混凝土,试件成型方法应与实际施工采用的方法相同。
棱柱体及小梁试件宜采用卧式成型。
离心法、压浆法、真空作业法及喷射法等特殊方法成型的混凝土,其试件的制作应按相应的规定进行。
第2.0.4条制作试件用的试模由铸铁或钢制成,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拆装方便。
试模的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每100毫米不超过0.05毫米。
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
0.5度。
制作试件前应将试模清擦干净并在其内壁涂上一层矿物油脂或其它脱膜剂。
第2.0.5条采用震动台成型时,应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
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震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试验室用震动台的振动频率应为50±
3赫,空载时振幅约为0.5毫米。
第2.0.6条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二层装入试模,每层的装料厚度大致相等。
插捣用的钢制捣棒长为600毫米,直径为16毫米,端部应磨圆。
插捣应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达到试模表面,插捣上层时,捣捧应穿入下层深度为20~30毫米,插捣时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
同时,还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入数次。
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每100平方厘米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第2.0.7条根据试验目的不同,试件可采用标准养护或与构件同条件养护。
确定混凝土特征值,标号或进行材料性能研究时应采用标准养护。
检验现浇混凝土工程或预制构件中混凝土强度时,试件应采用同条件养护。
试件一般养护到28天龄期(由成型时算起)进行试验。
但也可以按要求(如需确定拆模、起吊、施加预应力或承受施工荷载等时的力学性能)养护到所需的龄期。
第2.0.8条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应复盖表面,以防止水分蒸发,并应在温度为20±
5℃情况下静置一昼夜至两昼夜,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
3℃,湿度为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
在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隔为10~20毫米,并应避免用水直接冲淋试件。
当无标准养护室时混凝土试件可在温度为20±
3℃的不流动水中养护。
水的PH值不应小于7。
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应复盖表面,试件的拆摸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2.0.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
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表示。
第2.0.2条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实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3.0.1条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干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第3.0.2条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第一节统计方法评定
第4.1.1条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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