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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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报告事故。
8、安全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9、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山、冶炼、建筑、运输和危化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10、危化、矿山、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⑤、排查隐患,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规程和技能培训。
实习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保。
13、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14、矿山、冶炼和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15、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
②建议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
④拒绝权;
⑤紧急避险权;
⑥赔偿权。
17、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穿戴劳保、报告隐患。
18、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
①检查,调阅资料,向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③责令排除隐患,撤出人员,停产;
④查封或扣押。
19、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采取停电停供措施。
停电措施应提前24小时通知单位。
21、国务院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建立辖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3、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组织,但应指定兼职人员。
24、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
降级或撤职、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罚款数额
10万以上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万以下
10万-20万
25、中介机构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刑事责任
26、中介机构主管和责任者的处罚:
2万-5万
27、投入不足:
★主要负责人撤职。
★投资人2万-20万罚款。
28、主要负责人受刑事或撤职处分:
5年内不得任职,重特大责任,终身不得任职。
29、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及单位处罚一览表:
事故大小
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单位
未发生事故
2万-5万,停产
一般事故
上年收入的30%
20万-50万
较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40%
50-100万
重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60%
100万-500万
特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80%
500万-1000万-2000万
30、安全管理员未履职:
改正、暂停或撤销资格、刑事责任
31、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
逾期未改
单位
责任人
无机构或人员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停产停业
5万-10万
1万-2万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无证
未做安全教育或记录不实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实或未通报
预案和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未安全评价
①、停建停产
②、限期改正
50万-100万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审查
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
安全警示标志
5万-20万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未提供劳保
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或标志
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危险物品无制度无措施
②、10万以下
重大危险源
危险作业无现场管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
立即或限期消除
10万-50万
3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降级撤职,罚款60%-100%。
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3、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工执行。
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章安全生产单行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改为安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
2、未经消防验收不得使用。
3、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5、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消防队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有承担其他以救人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大型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大型危化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全国重点古建筑群。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无争议,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
3、事故损失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诉讼。
4、医疗机构应对伤员及时抢救。
5、抢救费用: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责任者
6、事故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车辆之间
一方过错
过错方赔偿
双方过错
按比例分担
车辆与非机人
机动车无过错
<10%的赔偿责任
非机人有过错
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非机人无过错
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应停车让行。
9、运载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10、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右侧行驶。
11、低于70公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
12、在高速路发生故障时,警示标志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的特征:
公共性、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3、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应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6、国家应急预案分两个层次:
国家级应急预案、地方级应急预案。
7、预警级别:
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颁布)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员、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检验证明、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6、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显着位置。
7、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8、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计文件、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自查和定检记录;
③、维护保养记录;
④、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
定检标志置于设备显着位置。
10、特种设备达到保费条件,使用单位应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11、达到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2、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取得检验检测资格,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13、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最低市一级开始):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
★重大: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监管的部门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一般:
市级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16、事故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相同,对单位的罚款不同)
事故等级(没有特大)
对单位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年收入的30%
年收入的40%
50万-200万
年收入的60%
1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适用本法。
第4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刑相适应
2、有关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犯罪等。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犯罪
罪名
刑罚
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②、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年以下
5年以上
①、侵犯客体是作业安全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安全
②、设施或条件不足,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①、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后果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人员
不报谎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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