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900和GB21861新旧标准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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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900和GB21861新旧标准对照表
新旧标准对照表
(GB38900-2020与21861-2014)
修订类别
GB21861-2014
GB38900-2020
备注
增加
4.4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按照GB7258和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
g)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汽车(乘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
6.5.14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以下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a)客车;
b)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
c)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
d)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5.21驾驶区隔离设施
6.5.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客车应有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的隔离设施:
a)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b)2020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6.5.21.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隔离装置;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封闭式货车,应采用板式隔离装置。
6.8.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
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500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00kg。
7.2.3.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结合允许加装的部件(如:
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维修情况、随车工具等开展重点核查;有非法改装嫌疑的,按照7.2.3.1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附录A)
删除
6.8.4 车速表指示误差
注册登记检验时,车速表指示误差应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相关要求。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附录E)
修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3.1
注册登记检验inspectionforunregistered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unregisteredvehicles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inspectionforin-usevehicle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safetyinspectionofin-usevehicles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fortheidentifyofvehicle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1.3
车辆唯一性检查inspectionofvehicleidentification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表1、表2
5.1.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1送检机动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车辆应清洁,无滴漏油(液)、漏电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b)车辆不应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c)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缘、动力电池等有关的报警信号;
d)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
e)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挂车以及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和机动车行驶证。
5.1.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5.1.3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进行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检验。
检验流程参见附录A。
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表2
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
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
表4
6.2 联网查询
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1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1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1.2.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2.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2.2.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
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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