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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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1
(一)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三)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
轻微
属初次违法行为的,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一般
有2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100元的罚款。
较重
有3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设置、安装在2件以上5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严重
设置、安装在5件以上;
屡罚屡犯的;
经纠正拒不改正的;
造成他人伤害;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外立面不整洁或损坏面积在10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外立面不整洁或损坏面积在10平米以上15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外立面不整洁或损坏面积在15平米以上20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8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5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的罚款。
2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
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在公共场所设置,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在城市次干道公共场所设置的,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在城市主干道设置,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3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设置物在一般街巷,且面积在4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设置物在次干道周边,且面积在4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设置物在主干道周边,且面积在4平米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设置物面积在4平米以上的;
4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街巷,且数量在10张或3处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清除,处200元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道周边,且数量在10张或3处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清除,处1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主干道周边或公共场所,且数量在10张或3处以下,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清除,处1500元罚款。
数量在10张或3处以上;
责令清除,处2000元罚款。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般街巷,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在次干道周边,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180元罚款。
在主干道周边,经纠正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300元罚款。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般街巷内,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下;
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1、在一般街巷内,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10平米以下;
2、在次干道周边,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处1100元罚款。
1、在次干道周边,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10平米以下;
2、在主干道周边,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元罚款。
在主干道周边堆放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
在次干道周边堆放面积在10平米以上;
造成市政设施破损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7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
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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