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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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办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附件)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附件:
单位银行信息甲方:
乙方(单位公章):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单位银行信息填报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简称:
账户名称:
账号:
经办人签字(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年月日填报说明:
开户银行简称可以填写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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