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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机关依法主持进行的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个方面。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
在司法会计活动中,首要的任务往往不是鉴定证据,而是发现、收集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不一定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需要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也就是常说的查账和查物,当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才进行鉴定。
把司法会计鉴定等同于司法会计,从法理、学理上是讲不通的。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都需要通过对案件所涉及
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或验证,来查明案件事实。
有些事实可直接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获得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有些财务会计问题,如确定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结果是否正确合理;
应纳税额、偷税数额如何确定;
舞弊账项对负债偿还、收入费用、利润的影响等,则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
从关系上看,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与基础,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检查的继续与深入。
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要的鉴材,主要来自司法会计检查,只有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客观可靠的鉴定材料,司法机关才能得到真实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会计的基本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从法律依据上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是司法实践中依法进行司法检查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会计检查来讲也是适用的。
从本条的立法本义来看,法律规定了进行司法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因此,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也只能是侦查人员。
只是在某些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技术性的问题,当侦查人员解决不了的时候,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也就是说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指派或聘请参加检查,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仍然不能成为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
行的检查活动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所进行的,是一种司法会计技术协助。
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的,如《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从本条来看,进行鉴定活动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受指聘后依法独立进行的活动,也就说明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人员。
上述分析说明,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主体是明显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混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个概念。
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上述司法会计检查实际上就是平常所讲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从根本上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二者的含义。
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方面的诉讼证据,以“书证”或“检查笔录”作为诉讼证据的形式表现。
它的实施一般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实施;
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性质
司法会计鉴定首先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是辅助性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司法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
再者,司法会计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工作的需要由司法机关决定而启动,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证明案件事实上仅应涉及专门性问题,这种证明过程只能是理性、间接性的,并且也只能是一种对待证事实的分析、判断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作为鉴定结论中所必须运用的分析、推理基础也不过是具有某种假设性,作为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并非想当然地优于其他证据方法。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
司法会计是基于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已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发挥了其他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司法机关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和方向,指导办案活动。
由于会计技术的任何犯罪必留痕迹。
刑事侦查原理表明,
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
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鉴定,便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提取记录着犯罪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
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中,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鉴定,便可查清嫌疑资金的运动轨迹和真实运用情况。
就能够随时发现犯罪疑点,捕捉犯罪信息,为侦查指明方向,及时采取措施,获取证据,侦破案件;
偷税案件中,认定单位或个人发生偷税事实时,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该单位或个人少计算应纳税款以及该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的比例,以便认定构成一般税收违法行为或偷税罪;
受贿案件中,在未取得账款去向证据的情况下,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收回款项未通过受贿人所在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事实,以判明系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等。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还可以直接破获案件。
如某国有企业销售人员被举报有贪污销售收入的嫌疑,侦破中已有的线索均未能查明犯罪证据,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发现其利用销售回扣管理不严,将自己为其它单位代卖的商品回扣通过错误的财务手续从被查单位报销,并已将赃款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犯罪事实。
第二,为司法机关查明和证实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审判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财务会计专门司法机关在侦查、.
性问题,而司法机关所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中,有些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案件的某些事实,如收付款的单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货币的收付情况。
而有一些财务会计资料却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如对财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则涉及到技术性、专业性问题,案件的承办人员也会因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解决不了这些问题。
因此,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鉴别和确认有关财务会计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揭示这些财务会计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客观准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或某一经济活动的时间、内容及过程等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如在走私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走私物品的金额和走私牟利收入进行鉴定。
所谓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包括两类:
一类是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案件,如偷税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税款的缴纳、收入与利润的会计核算与处理等财务会计行为,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就需要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查明犯罪行为人偷税的犯罪行为方式及偷税数额等。
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款的犯罪案件,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公款的领报、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就需要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检查、验证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账目,以便查明犯罪行为的过程、结果等案件事实。
还有如洗钱犯罪,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有关账户的开列、资.
金的账务往来和运动等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更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来进行查证了。
据统计,就刑法规定的罪名来说,此类犯罪案件有近120多种之多。
如资敌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走私案;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
金融诈骗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
扰乱市场秩序案;
职务侵占案;
倒卖文物案;
贪污案;
私分国有资产案;
出口退税案;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案;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行贿案、受贿案等。
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经营单位的欺诈交易案件、结算争议案件、收入分割和费用分担案件、权益争议案件、涉及产权及收益的离婚案件等,都会包含着一定的财务会计业务。
另外,行政争议案件中的涉税案件、行政损害案件,也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
另一类是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司法机关在查证案件的某些事实时却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
如盗窃公款的案件,案件事实本身一般不会含有财务会计业务内容,但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却需要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来查明发案单位失窃公款的时间、数额等案件事实。
事实上,只要案件涉及需要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情形,就都需要实施司法会计活动。
这种特定的诉讼需要,既是司法会也是司法会计鉴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计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
客观基础。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是预防经济犯罪、减少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工具。
有关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与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财经纪律不严,管理混乱有密切的关系。
司法机关在侦查和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可以及时揭露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发案单位在经济管理和会计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从而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发案单位健全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明纪律,起到查案堵漏、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发生的作用。
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所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不仅可以发现纠纷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而且还可以发现经济立法中的许多不足。
司法机关据此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以促进经济立法的完善。
可见,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对于改善经营管理和现行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经济立法,预防经济犯罪,消除经济纠纷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实物。
一个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也并不是都可以,财务会计资料都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有必要而且通过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必须是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的必备条件。
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活动是十分频繁的,由此而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也很多,但是,对于具体案件来讲,只有记录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的财务会计资料才能成为此案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第三,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程序性保证。
由上可知,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既不属于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也不具备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条件。
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将其作为鉴定的依据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核算资料。
这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会计凭证。
按照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原始凭证按照取得的途径和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产成品入库单、领发料单和各种津贴补助的报销凭证等)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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