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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5.《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7.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8.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9.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10.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11.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1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13.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5.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18.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21.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3.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4.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
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7.(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8.(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9.(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30.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3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2.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3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6.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3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起(2015年2月1日)施行。
38.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39.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4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4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2.加工助剂(加工辅助物),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4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4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4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人群年龄段划分为
(1)到(10)岁和(10)岁以上。
47.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8.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49.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52.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53.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54.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5.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56.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5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5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59.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6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61.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6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条。
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64.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6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7.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68.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69.《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70.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71.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73.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74.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7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6.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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