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终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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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3.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五)。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组织及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服务;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11、;
12、。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有偿)服务有: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系统做成二选一)
1、普通住宅项目:
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济价费字〔2012〕76号)规定的星级标准(一、二、三、四、五选择);
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济价费字〔2012〕76号)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2、非普通住宅或非住宅项目: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由甲、乙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服务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六。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
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或元/年;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或元/年;
学校:
医院:
物业: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办公楼: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应以甲方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所购物业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确认后,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并签订临时协议。
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100)交纳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2、。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元/个·
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
按照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由业主购置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按照元/个·
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停车场竣工投入使用后,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可按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
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其停车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4、。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停车服务协议,并按照《济南市普通住宅共用车库停车服务标准》(济价费字〔2012〕77号)的规定提供停车服务。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并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承接时间、承接内容、承接查验、承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对接管物业和资料进行逐项承接查验,现场共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承接查验完成后,乙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公共区域等。
第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5、。
第十五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9、。
第十九条乙方相关责任:
1、按照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积极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4、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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