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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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依据。
“序号”的编列方式,参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07—01发布实施的GS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
“违法行为”名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表述。
“处罚种类”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简称,其中的“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未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
为节省篇幅,“法律依据”未标注公布机关和公布令号,但个别执行解释标注了文号。
4、价值评估。
本《一览》可以作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参考或者索引,但不保证没有遗漏,也不保证有些罚则因法律修订而调整或取消。
具体引用、表述应当注意以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
所谓市场进入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而从事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的活动。
1.1市场主体名称
1.1.1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2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3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4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5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6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
1.1.7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
1.1.8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1.9
/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
1.2公司制企业法人
1.2.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1.2.2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1.2.3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199条;
1.2.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0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
1.2.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罚款/《公司法》第210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
1.2.6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罚款/《公司法》第205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1.2.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罚款/《公司法》第205条;
1.2.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第206条;
1.2.9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司法》第207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5条。
1.2.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
1.2.1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08条;
1.2.12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罚款/《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
1.2.13
/公司成立后无政党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2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
1.2.1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罚款/《公司法》第212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6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
1.2.17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关闭、罚款/《公司法》第213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3条。
1.2.18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214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4条。
1.2.1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
1.2.20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8条。
1.2.21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顾群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
1.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3.1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2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3
/擅自改变主要鞥及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不办理/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4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6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不改正/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7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8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
1.3.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1.3.10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4条。
1.4企业集团
1.4.1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
1.4.2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
1.4.3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1.4.4
/应当办理边等登记而不办理/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1.4.5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4条。
1.4.6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
1.4.7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
1.5合伙企业
1.5.1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罚款、撤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93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
1.5.2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罚款/《合伙企业法》第94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1.5.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罚款/《合伙企业法》第95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1.5.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期限内仍未办理/罚款/《合伙企业法》第95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1.5.5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1.5.6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1.5.7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
1.6个人独资企业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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