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武术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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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申请和协调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
(八)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九)承办本县和上级武术机构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
各乡(镇)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团体会员;
其下的村级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团体会员.
各行业武术协会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专业性团体会员。
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本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3、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6、按时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本会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由有影响的、武德好的、技术水平高的会员,经民主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技体育教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策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至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主持办公会,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下设机构:
本会下设中小学普及委员会、专业培训委员会、中老年健身委员会、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裁判委员会。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名单,提请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一条武术协会下设各委员会职责:
(一)中小学普及委员会职责:
1、组织实施武术进校园活动的开展;
2、在中小学中进行武术宣传;
3、组织开展好武术文化在各中小学的普及、发展、提高。
(二)专业培训委员会职责
1、负责我县武术专业人才的组织、培训、指导;
2、发现选拔社会、团体、学校有条件的武术爱好者进行一对一培训;
3、将优秀武术人才对社会及上级武术部门输送。
(三)老年健身委员会职责
1、宣传、发动、组织全县中老年人员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2、选择合适中老年人锻炼的科学正确的练功方法,并进行指导;
3、定期举办中老年人体育武术健身比赛,并积极参加武术展演活动.
(四)社会活动及宣传委员会职责
1、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我县武术文化事业;
2、组织参加省、市、县举办的武术表演及比赛活动;
3、积极参加社区、机关、企业文化活动;
4、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我县武术文化形象.
(五)、对外联络委员会职责
1、联络交往全国各地武术爱好者;
2、走出去,请进来,与各省市县武术高人进行互相学习,并对武术协会人员进行传、帮、带;
3、研究开发我县武术文化项目,对接国家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营。
(六)裁判委员会职责:
l、推荐和选拔裁判员;
2、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3、向上级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4、组织做好各项比赛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顾问和荣誉会员。
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顾问称号;
凡支持武术运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武术事业贡献力量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金支出由主席和分管部门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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