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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使企业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倡导在全球范围内组织起草“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
在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儿童权利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下,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关系?
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法律应该如何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能够更加合理、充分地的保护儿童权利?
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企业承担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理据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
儿童权利是对儿童群体权利的简称,区别于一般成人的权利,是儿童的特殊心智、身体成长阶段所必须的、为儿童所特有的权利。
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涉及的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几十种权利。
由于社会是一个个体及组织相互联系及影响的有机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必定直接或间接地对儿童身产生影响。
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儿童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企业具有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社会责任。
(一)经济理据
对企业来讲,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能带来培育现在和未来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特别机会。
因为儿童接受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扮演着企业客户的角色,甚至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
客户是企业经济利益的直接来源,如果客户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企业赚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生产产品时,必须注意其服务或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同时,企业保护其权利,就是保证企业未来有一批健康、积极、乐观、心智健全的员工、老板、供应商、社区成员和领导,就是保证企业自身未来经营的正常化。
企业不能寄希望于那些被其产品或服务严重侵犯权利的儿童在将来为其打拼天下。
故此,保护儿童权利,是企业短期利益及长期利益的需要。
[2]
(二)法律理据
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宣示性条款被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前提,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营利性活动。
由于法律的精神不仅仅是保证经济理性人的经济利益,还保证社会公平及正义、秩序及安宁,因此,企业只有合法经营,才有保证法律精神全面实现的可能。
当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儿童利益时,企业应保证其以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基本权利为考量,进行产品的设计和服务策划,不违背法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
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立法的方式呈现出来,法律关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惩罚性措施的制定表明某些社会责任是企业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如关于产品责任,一个合法经营的奶粉厂绝不会儿童奶粉中掺入三聚氰胺在。
保障其产品和服务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无论从企业经营合法性的角度还是儿童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都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题中之义。
(三)伦理理据
从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
既然公司以更为强有力的权力行使者的姿态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那么它也必须以更积极的姿态来承担因权力行使而产生的社会责任。
只有如此,才是符合现代商业道德之伦理规范的合理安排。
[3]企业的社会组织性质决定了其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因其经济上的强势而侵犯作为弱势的消费群体的权利。
然而,企业的行为反应了一个企业的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
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帮助是企业社会责任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很明显,由于儿童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尚在发育,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无论对自身行为的后果,还是物品及其使用的危险程度,儿童的判断力及防御能力均不如成人。
故此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企业对儿童的帮助,除了进行一般的慈善等特殊救助以外,着力尽善良勤勉之服务、生产管理义务,同样是经营伦理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社会责任和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惯例
(一)《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的产生及意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虽然为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指引,但一直没有在全面协调的框架中就企业如何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做出具体指导。
2010年6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在全球范围内,联合邀请企业、学术界、公民社会、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参及起草制定“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书”,就企业如何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问题制定一系列企业原则,试图督促企业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
最终版本的《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以下称《原则》)将成为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之一。
(二)《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倡议的企业社会责任
《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以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性标准为基础,虽然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国际性法定义务,但是就现存的企业行为标准如何实施的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原则》倡议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按照责任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关联程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由企业经营活动直接产生的社会责任
根据《原则》的规定,由企业经营活动直接产生的社会责任包括尊重和保护儿童在工作中的权利,确保产品和服务安全,规范销售方式和广告行为,避免对儿童产生不良诱导和消极影响等。
2及企业经营活动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
企业还有一部分社会责任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可能对企业价值观、行为造成影响的企业内部管理责任;
二是由生产经营活动派生出的责任,是指企业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对儿童生活和成长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及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社会责任
即积极社会责任,及企业的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相对应,体现了企业的人文关怀。
在不违背法律、不侵犯儿童权利的基础上,若企业能协助保护儿童权利,救助需要帮助的儿童,该企业的形象则会得到正面的提升。
企业在从社会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回馈社会,在获得权利的同时更应注重履行其对社会的义务。
《原则》中企业的积极社会责任体现在救助处在紧急状况中的儿童和帮助社区及政府实现儿童权利两方面。
三、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在中国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侵犯儿童权利的事故频发,从法律角度反思,是否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不足使得企业为自己的恶劣行为找到了出口?
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看,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节十分庞杂,在企业行为的各个领域都可能有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国立法的态度和做法是:
企业社会责任的触角延伸到哪个领域,就在调整该领域的法律中做出相关规定。
这就导致了有关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散落在各个单行法之中。
使得企业对自身应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缺乏整体的认识,而且在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这样零散的规定也不利于受害人寻找借以自卫的法律依据。
规定过于分散的另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的层级有高有低,譬如从立法主体来看,中国关于儿童广告的立法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2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法律规范的文字过于概括可能导致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难以操作,立法精神亦不能得到充分体现,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立法时,对企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社会责任规定得过于概括,企业则会规避法律,从而获取利益。
当发生企业侵害儿童权利的事件时,企业可能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导致法律对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无可奈何。
过于概括的立法还容易让人误解相关部门“为立法而立法”,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字样撑门面,但实际上受到侵害的儿童却无法援引相关法律获取帮助。
3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
虽然法律对企业履行儿童权利保护的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从频发的事故可以看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处罚力度不足。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规定: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样,依照第67条规定,非法招用童工、未成年工的所承担的责任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无视、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法律所给予的仅是“行政处罚”,这会导致企业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
(二)对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之儿童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法律建议
虽然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及国际社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但在法律观念、保护程度和法律制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和差别。
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各个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免受包括企业在内的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的伤害”。
该委员会指出,“国家负有管理企业活动的责任,包括:
通过立法来防止和惩罚公司虐待行为;
监督违法行为;
采取行政管理措施,协调各方利益;
在私营企业中推广儿童权利公约;
有效纠正侵权行为,包括采取司法和非司法措施,足够的赔偿、身体和心理康复和社会再融入等措施纠正侵权行为。
”
在我国企业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存在诸多问题的现状下,国际社会的规定和做法不失为良好的范例。
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从以下方面尽力去完善我国关于企业保护儿童权利的相关规范。
1对散落的条文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予以统一的规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确实存在一些困难。
如一大批专家学者拟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至今尚未获得全国人大的立项讨论通过。
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能否因为遭遇瓶颈就“知难而退”呢?
“中国已有很多的企业富可敌国,公司的经济实力强大了更有义务和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的情况是有些公司承担意识不强,我们有必要且必须探索从立法上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这是一场持久战,艰辛且困难,但必须打。
”[4]
由于儿童是企业利益相关人中的特殊群体,需要受到特别的保护。
相关企业就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围绕儿童的共同特征,做出具体、有针对性的规范。
将散落的条文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成相关法律在我国并不是没有先例。
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将分散在各单行法之中的有关调整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条进行整理融合,将重叠的规范内容合并,对相互冲突的条文的效力问题予以说明,以填补法律空白。
至于具体内容,《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已为我们提供了指导性范例。
2从消极责任、积极责任双角度作出具体规定,增加宣示性规范作为引导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还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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