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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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
第十三条【自律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考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
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要求和职业素质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考评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
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的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
考试按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试题】公共知识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发。
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任职期限】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证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资格培训】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述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
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给予津贴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
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
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4.聘约文本(范本)
5.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第三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四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风考纪。
第五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六条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八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单位/家庭地址邮编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从事职业
职业年限
职业资格/专业职称
申请职业
申请级别
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简历
任职资格培训记录
任职资格考核记录
资格申报与审核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审查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考评人员证书编号
有效期
年月至年月
注:
本表一式四份,考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审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年度)
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考评职业
考评人员资格等级
考生来源
本年度考评人数
序号
评价指标
考生评价
质量督导
人员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价
1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履行考评职责
2
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3
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场作风严谨
4
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评分准确
5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6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7
遵守保密规定
8
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符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
9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10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评价意见:
考评人员签字:
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
优秀、合格、不合格。
2.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存。
附件4
聘约文本(范本)
甲方:
XXX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乙方: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内容
甲方聘任乙方为XXX职业(工种)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二、协议有效期
从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指导,进行监督。
(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派遣乙方执行考评任务,并有权决定乙方的轮换和回避。
(三)为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
(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在聘任期满进行综合评价。
(六)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津贴。
(七)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合法权益受甲方保护。
(二)在甲方约定的职业、等级范围内独立实施考评,根据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有权拒绝包括甲方在内的机构和人员关于更改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三)遵守考评人员工作规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和考评工作秩序,对违纪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或报请甲方同意后,给予警告、终止考核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
(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理论和业务提升学习培训。
(五)对提供的考评工作取得相应的津贴报酬。
(六)对甲方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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