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学习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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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无过渡期,老项目有过渡期,计税方式可以选择
过渡期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建筑按3%,房产按5%(税负比营业税稍低)
营业额/(1+3%)*3%或营业额/(1+5%)*5%
建筑企业清包工工程或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建筑企业:
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工程成本*(1+11%)
房企老项目,销售达90%,工程未完工,成本很大部分未取得发票,土地出让金额较高(全额财政票据)
增值税销项=(房款收入-分摊的出让金)/(1+11%)
老项目如选择简易征税,36个月不得改变
房企已交过营业税,但未开具地税发票:
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统计预收款交过营业税但款开票金额)
企业应关注当地地税机关特别规定
房企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工程合同如何签订?
大包、清包
房企甲供:
抵扣17%、13%(苗木)、3%;
建筑劳务简易征税3%
门窗工程大包:
建筑企业11%;
甲供门窗占70%*17%=11.9%
劳务占30%*3%=0.9%,合计抵扣率12.8%
甲方分包给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既供货又施工,混合)17%
一笔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按经营主业,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视为销售货物;
其它企业视为销售服务
增值税进项抵扣按专票注明税额,与税率无关
兼营:
兼有应税、免税、减税项目,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
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房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预收款的,收取预收款当天
(2)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无论是否收到),房企代垫首付
(3)合同无约定或无合同,应税行为完成当天
物业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提前预收物业费收入(预收账款),按月结转收入和税金;
提前开具发票,以开票当天
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业工程,工程合同约定2016-05-15日收取工程款200万(选择简易计税),同时分包款支付40万
DR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00
CR工程结算(200-40)/(1+3%)
CR应交税费-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60/(1+3%)*3%
简易征税不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可选择该方法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自来水、商砼)
跨县市区,属地按3%预缴,机构地申报(发票机构地开具)
房企合同约定2016-05收取房款2000万(老项目)
DR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000
CR预收账款2000/(1+5%)
CR应交税费-增值税-未交2000/(1+5%)*5%
老项目简易计税,但支出即使取得专票,进项不得抵扣
房产所在地与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属地预缴3%,机构地按5%申报(机构地补差2%)
增值税专票管理要求付款方向必须一致,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国税发1995-192号)三流合一(资金、货物、票据)
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
购买方-受票方-付款方
杜绝第三方发票(销售方以外、销货地以外)
财务注意:
付款时,凭票支付转入开票单位账户;
预付款签约单位名称
营改增后退房:
退还营业税;
营改增前查补营业税应补税
已支付的工程款,必须4-30前催齐发票
4-30前分包已给总包开具工程款发票(6-30前可以抵减增值税),但建设方与总包单位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不得开具建筑业地税发票,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开具
营改增后挂靠经营:
(1)挂靠方作为直属项目部,收入支出并入
(2)为挂靠方开立银行专户
(3)不能提供成本专票,按11%扣税
房企:
工程合同与建筑企业签订,发票建筑企业开具,付款至建筑企业专户(不得委托个人收款)否则不允许房企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前清理付款方向不符的往来科目
合同签订时注意的税收事项:
1、采购合同(新项目应取得增值税专票)
(1)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项抵扣率
(2)价格是否含增值税
(3)运输、安装条款结算方式(争取一票结算)
(4)增值税专票开具时间,及不合规责任
2、既供货又施工(甲方分包)
(1)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视为货物销售
(2)建筑视为提供服务11%
3、工程大包:
11%
4、清包工劳务、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征税
合作方:
老项目可维持现状;
新项目开工,必须尽可能减少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合作,改与一般纳税人合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既有老项目又有新项目,进项税必须分清属于哪个项目发生;
共同发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按收入比例分配进项税转出
某建筑企业2016-08月老项目收入600万,新项目收入900万,当月取得费用发票(无法划分)进项税10万,不得抵扣部分(转出)=(600/1500)*10=4,DR管理费用4,CR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4
房产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20万,按新老项目建设规模分配,每月分配率相同(老项目建设规模/新、老项目总规模),建设规模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
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
简易办法征税的老项目;
用于福利、个人消费(包括招待)
客运、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贷款(包括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房产企业:
利息(不抵扣)、建安工程11%或3%,材料17%,13%。
土地不计算进项税,从销售额扣减(差额计税办法)
土地价款只减出让金,不包括契税,政府规费、拆迁补偿(拆迁项目尽可能净地出让取得全额财政票据,返还拆迁专项资金)
土地价款不得一次性抵减,按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比例按月减(登记台账)
2017年3月销售新项目取得收入4000万,对应的销售面积6000平方(销售比例10%),总可售面积(不含公共配套)6万平方,土地出让金5000万(财政票据)。
当月销项税额=(4000-10%*5000)/(1+11%)*11%=346.85,当月可抵扣税额=以前月份留抵+本月进项
当月进项税合计500万,应交增值税-153.15
当月预征增值税4000/(1+11%)*3%=108.11
会计处理,
(1)收取预收款
DR银行存款4000,CR预收账款4000
(2)月末计算应预征税款108.11,征期申报交纳,DR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款108.11,CR银行存款
(3)计算销项税额346.85
CR预收账款-346.85CR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346.85
(4)纳税申报,销项346.85,进项500,留抵153.15,预征108.11,以后月可抵减税款:
153.15+108.11
当月还有老项目收入800万,预征800/(1+5%)*3%
申报:
800/(1+5%)*5%,减预征,机构地补2%
增值税专票认证与抵扣:
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必须认证,逾期为滞留票;
认证通过当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票管理制度(领购、开具、作废、红字、传递、逾期责任)付款方向要求
外购、车辆新项目开工时,既用于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混用),该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只有专用于简易征税老项目、福利才不得抵扣
发票开具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
商砼抵扣率3%:
(1)外购水泥,专票17%
(2)委托商砼厂加工,支付加工费取得专票抵扣
征收率-简易办法征税,按征收率计算税款,进项不抵,但可以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票,纳税人包括小规模、和特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建筑、房产老项目)
税率-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进项抵扣,适用一般纳税人(新项目,或放弃选简易征税的老项目)
某设计公司,2016-05购入不动产一套,取得专票上注明销售额400万,征收率5%,税额20万。
账务处理
DR固定资产400
DR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20*60%=12
DR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20*40%=8(第13个月,即2017-06转入进项税额)
CR应付账款420
待抵扣第13个月转入进项税抵扣:
DR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8
CR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8
日常支出取得专票与抵扣率:
简易计税项目普票即可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争取索取增值税专票
(1)外购材料、设备、电、自用汽柴油17%
(2)暖气13%,自来水3%,电话费11%、6%
(3)土方工程、渣土增值税专票3%,个人不开专票
(4)大包工程(建筑业11%,工商业17%)
(5)清包、甲供工程3%
(6)费用类:
设计、监理、咨询、会议、广告、策划、代理等6%
(7)绿化工程所用的自产自销苗木,取得普票*13%
(8)外购车辆,机动车统一发票17%
建筑企业新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跨县市区提供劳务,按2%属地预征(可以扣除分包款差额预征),按11%机构地申报
总包2000万,支付分包价款500万,预征税款:
(2000-500)/(1+11%)*2
申报时:
销项税2000/(1+11%)*11%
分包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在进项税额,应交=销-进项
甲供材料营业税清查:
四类情况货物不涉及营业税
(1)甲供设备;
(2)甲供装饰材料;
(3)商贸企业销售+安装;
(4)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施工
营业税:
无偿劳务不征税;
改增值税后,无偿提供劳务视同销售
无偿使用房产、资金:
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间无息借贷(存在购销交易,转化为商业信用),债转股
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间可以统借统还免增值税
无偿使用房产,按(原值*7%)确定年租金
房企分包:
门窗、消防、供电(分包方开票房企)
(1)分包方为工业、商业,全额17%增值税专票
(2)建筑企业分包,全额11%增值税专票
(3)甲供,货物17%,工程按3%或11%
建筑企业分包(总包方对外分包),分包发票给总包
分包开具80万工程发票(营改增前),总包与房企未到合同约定结算时间,营改增后总包结算300万,开具增值税普、专票(3%)2016-06-30前
应交增值税:
(300-80)/(1+3%)*3%
过渡期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
(1)老项目支出已发生,收入小,简易
(2)支出发生小,收入大,税负低于5%,一般
新老项目界定选择:
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日期
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凡简易征税的项目,进项税不抵扣,但对外(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票,对个人不得开具专票;
个人也不得在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票
租赁房产的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租赁(不含住宅),简易5%
(2)个人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
(3)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未抵扣)5%,新项目(抵扣)在房产所在地预征3%,机构地申报按11%
房产企业转租商铺,增值税重复征收,个人不得代开专票,收取租金全额征税无抵扣;
如个人不能提供发票,房产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新项目分包税务处理:
总包3000万,将门窗工程分包支付价款800万(跨县市区),在属于预征2%,预征税额=(3000-800)/(1+11%)*2%
销项税额(机构地申报)=3000/(1+11%)*11%,抵扣进项
假如分包方为生产企业提供800万17%增值税专票;
对方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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