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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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样本
附件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的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某些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依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保厅分年度整治目的,通过实行VOCs污染整治行动,公司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进。
——至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毕率达到60%。
——至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毕率达到80%。
——至底,全面完毕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减少,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哺育一批示范公司。
——至底,形成完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营。
2整治规定
2.1总体规定
2.1.1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和谐型原辅料。
依照涂装工艺不同,勉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和谐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涂料,从工艺源头减少原辅材料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
2.1.2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
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具有有机溶剂原辅料采用密封存储和密闭存储,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有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毕。
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途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
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的确不能实行密闭作业除外)。
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泵送供料系统。
应设立密闭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用有效办法收集滴落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所有涂料及含VOCs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勉励公司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持续化喷涂线。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送、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勉励公司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涂装工艺。
勉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清洁生产设备。
2.1.3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要配备有效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重要涉及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风干等)废气。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新建、改建、扩建废气解决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解决。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有关规定。
(4)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规定,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记。
2.1.4提高治理水平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依照废气中污染物特性、风量等参数选取适当解决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立有效漆雾解决装置,勉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使用溶剂型涂料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解决,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基本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热源。
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解决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4)使用溶剂型涂料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解决,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状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解决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取技术配套使用。
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保证温度低于45℃,可一并解决。
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解决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5)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
废气解决产生废水应定期更换和解决;更换产生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6)污染防治设施废气进口和废气排气筒应设立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固定位装置”规定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固定位装置。
2.1.5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涉及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废气解决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贯彻监测监控制度,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解决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公司解决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
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括原辅料所含重要特性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依照废气解决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解决效率。
(3)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涉及废气监测台帐、废气解决设施运营台帐、具有机溶剂原辅料消耗台帐(涉及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解决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涉及浮现项目停产、废气解决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状况时,公司应及时向本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2.2子行业规定
2.2.1彩钢
(1)采用空气间接加热固化炉代替直燃加热固化炉。
(2)彩钢生产线配备辊速控制、温度控制、通风控制等先进自动化系统,提高生产效率、环保及安全性;辊涂室宜设立室温自动控制系统,避免因室内温度偏高而增长有机物挥发。
(3)固化炉烘干废气应采用焚烧法解决,推广供热、废气焚烧和热能回收一体化技术。
(4)公司辊涂室数量不多,辊涂废气排放量不大,在保证安全、供热焚烧设备条件允许前提下,可与固化炉烘干废气混合后焚烧解决。
2.2.2汽车维修
(1)水性涂料或高固体份涂料等环境和谐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须配备密闭喷涂房和烤漆房,调配废气、喷涂废气、烤漆废气收集解决,处在周边环境敏感区域汽车维修公司危险废物应密闭包装无异味散发或对废气作收集解决。
(3)喷涂废气宜采用经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剂吸附解决后排放;烤漆房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装置解决;喷烤两用房废气若采用吸附解决,应保证烤漆时进入吸附装置废气温度低于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解决工艺,应按审定设计文献规定拟定吸附剂使用量及更换周期,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吸附剂使用量不应不大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5)使用后废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解决有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2.2.3汽车制造
(1)推广采用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环境和谐型涂料。
规定汽车制造公司环境和谐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如下,所有汽车涂料中VOCs含量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规定。
(2)客车、货(卡)车制造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有特殊工艺规定的确需使用溶剂型涂料除外);小型乘用车制造全面禁止使用溶剂型底涂工艺;中涂工艺逐渐实现环境和谐型涂料代替。
(3)勉励采用先进汽车涂装工艺。
推广“3C1B”涂装工艺、双底色无中涂工艺、多功能色漆涂装工艺等技术,有效减少VOCs排放。
2.2.4电器及元件
(1)电机及调压电源在选取绝缘漆时,勉励使用环境和谐型涂料。
墙壁开关元件生产行业紫外(UV)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勉励采用“热气流—真空—热气流”真空浸漆烘干工艺,密闭容器中溶剂、绝缘漆通过管道输送,浸漆、烘干在单一密闭缸内完毕,有效减少VOCs排放。
2.2.5家具
(1)家具生产公司使用环境和谐型涂料比例不低于50%。
水性涂料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腻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质家具生产公司所使用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规定。
(3)勉励公司采用利于废气收集生产设备,如热压设备与废气收集罩一体化系统,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4)禁止产品涂装后在露天或敞开车间内晾干,无法进入烘房产品可设立密闭车间强制通风干燥。
(5)粘合工序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涂胶、粘合、热压、涂装、干燥、上光等废气都应收集解决,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3信息公开规定
3.1信息公开流程
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公司名单及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依照自身状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规定,进行自查,以为完毕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规定后,开展监测。
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本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有关备查资料。
以上工作完毕后,视同完毕整治。
其中,重点公司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治绩效评估。
公司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结论;
c)公司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公司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公司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有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重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解决设施有关运营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状况)。
3.3监测规定
整治完毕,公司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
在满足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前提下,关于监测规定如下:
a)解决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重要特性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解决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重要特性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长总VOCs。
4有关责任和职责
公司是环境治理第一负责人,必要严格按照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整治,依法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营,VOCs废气达标排放。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整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涉及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1
公司整治规定
分类
内容
序号
判断根据
与否
符合
涂装行业总体规定
源头
控制
1
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和谐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涂料★
2
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公司环境和谐型涂料(水性涂料必要满足《环境原则技术产品规定水性涂料》(HJ 2537-)规定)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过程控制
3
涂装公司采用先进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工艺,裁减空气喷涂等落后喷涂工艺,提高涂料运用率★
4
所有有机溶剂和具有有机溶剂原辅料采用密封存储和密闭存储,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有关规定
5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毕,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6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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