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商品检验局办事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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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动植物检疫事项。
六有关文书、总务、议事及公共关系事项。
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八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4条
第一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项如左项:
一关于农畜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输入输出检验,国内市场检验,分等检验,代施检验,委讬试验以及品质管制技术行政事项。
(一)关于前述业务,应施检验品目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前述业务重要兴革建议事项。
(三)关于前述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前述业务之技术谘询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前述业务之计划,预算之编拟与运用事项。
(六)关于前述业务导督之考核及报告事项。
(七)关于前述业务之图书、标准、资料等搜集提供事项。
(八)关于农产品集货场畜水产工厂加工品工厂之调(审)查及辅导事项。
二关于出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技术政之处理事项。
(一)关于前述动植物检疫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二)关于前述动植物检疫之调查试验研究及技术改进事项。
(三)关于前述动植物检疫资料之调查搜集与整理事项。
(四)关于前述检疫仪器设备人员之调配审议事项。
(五)关于进口动物及特殊植物之隔离检疫事项。
(六)关于前述检疫有关业务之导督考核事项。
(七)关于前述业务年度及中远程检疫试验计划之拟订事项。
(八)关于前述检疫年度预算编列及分配运用事项。
三关于本组属员工作分配及监督考核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关于工矿产品输出输入检验、国内市场检验、分等检验、代施试验、委讬试验以及品质管制等技术行政事项。
二关于前述业务应施检验品目之规划事项。
三关于前述业务重要兴革建议事项。
四关于前述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前述之技术谘询及指导事项。
六关于前述业务人员需求,训练意见之提供及其他支援事项之建议事项。
七关于前述业务之计划、预算之编拟与运用事项。
八关于前述业务之督导考核及报告事项。
九关于前述业务之图书、标准、资料等搜集提供事项。
一○关于检验仪器设备之汇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组属员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关于报验发证等检验行政业务之监督考核事项。
二关于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细则之协调综理及研拟修订暨疑义阐释事项。
三关于检验品目之公布,检验行政之制综及其研究发展与企划事项。
四关于违规案件之调查取缔拟议审核与处理事项。
五关于产地证明书物品工厂规划登记及审核事项。
六关于专案出进口商品检验案件之汇办事项。
七关于特殊申请免费检验,免费疫行案件之拟议事项。
八关于图书、标准、资料之请购管理事项。
九关于前述业务之计划、预算之编拟与运用事项。
一○关于前述业务之督导考核及报告事项。
一一于本组属员工作分配及督导考核事项。
第7条
检验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关于台北区检(试)验业务之执行检讨改进事项。
二关于商口报观及委讬试验案件之审查,登记发证暨缮发报告事项。
三关于有关检(试)验案件技术性之研拟及报告事项。
四关于各分局有关检(试)验物品技术上协办及指导事项。
五关于检(试)验方法及检验标准之检讨建议事项。
六关于技术性问题之谘询解答及其他技术性服务事项。
七关于检(试)验设备装置之审议事项。
八关于检验报告之审核签证事项。
九关于检(试)验器材药品等领用调配之审议监验及消耗性材料使用管理登记事项。
一○关于调派抽样人员及样品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工作时效之管制及公务登记资料提供事项。
一二关于辖区分等检验工厂平时抽查及其出口检验报告评议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研拟事项。
一四关于年度预算编列分配运用事项。
一五关于面处属员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一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8条
秘书室设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关于文书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暨印信典守事项。
二关于金钱出纳、财产管理、物品采购事项。
三关于厅舍修缮、实物配给、工友管理、环境整理、庭院置维护事项。
四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举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绩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本局各单位呈判(核)文稿及所属分局施政计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本局业务会报之纪录及其决定案之处理事项。
八关于各类视察访问之安排及资料之汇编事项。
九关于现代管理与革新工作之推动与管制事项。
一○关于目标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审核追踪,考核与进度标示事项。
一一关于各单位及所属分局业务稽查事项。
一二关于研究发展业务推动事项。
一三关于便民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关于新闻资料之发布及检验杂志编辑与发行事项。
一五关于中外来宾参观访问之安排联系事项。
一六关于表报管制事项。
一七关于交代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八关于本室年度预算编列分配与运用事项。
一九关于本室属员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各分局办理前述有关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二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9条
人事室设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人事业务:
(一)关于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策划事项。
(三)关于本局及分局职员任免、调迁、职位分类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局及分局职员铨审、动态、入伍、试用(见习)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考绩、奖惩、控案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退休(资遣)、抚恤、进修、训练、实习、出入境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差假管理及工作标准之修订事项。
(八)关于升等考试之筹办及值日人员之编排事项。
(九)关于本局分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与修订事项。
(一○)关于待遇、福利、保险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康乐活动及各项庆典事项。
(一二)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移转、管理及各类证明书职员录之拟办事项。
(一三)关于各分局办理前述有关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年度预算之编列分配与运用事项。
(一六)关于本局及所属人事人员之任免、奖惩、考绩之拟议事项。
(一七)关于属员之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一八)其他交办事项。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综合规划事项。
(二)忠诚调查事项。
(三)政治风气调查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人员及设施之维护事项。
(六)其他与人事查核业务有关之交办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设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项如左:
一关于岁入出概算预算决算书类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岁入出预算追加减汇编事项。
三关于预算依法流用及变更之汇办事项。
四关于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调查事项。
五关于会计制度之草拟事项。
六关于会计传票之编制及会计帐簿之记载结算及会计报告编制事项。
七关于收支凭证会计帐簿月报表之保管及经费调度及现金结存表差额解释表之核对等事项。
八关于收支凭证之审核及预算执行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九关于检验费收入之稽核及财产报告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会计报告之审核与会计报告帐目之抽查及财物案件之监标监验事项。
一一关于统计规章制度方案图表之规划设计,办拟事项。
一二关于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分析、审核及统计图表报告书刊编制印行供应交换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公务登记制度之设计推行监导与改进事项。
一四关于各分局办理前述有关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一五关于本局及所属分局会计人员之编制、任免、迁调、考核训练等事项。
一六关于会计人员之职位分类事项。
一七关于本室年度计划、预算之编拟运用事项。
一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11条
本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12条
本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并须亲自签到,不得迟到早退。
第13条
本局员工向上级有所报告时,应按级呈转,其奉命直接陈述者,不在此限。
第14条
本局职员请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15条
值日勤务,除一级单位正副主管,女性及年满六十岁以上职员外,其余职员均应轮值,每日两员正副各一。
第16条
值日人员,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训出国不能值日者,应自行洽商相当人员互换轮值(以一次为限)并须事先呈准送经人事室登记,严禁觅人代值。
遇当值人员奉派出国,受训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离职时,其值日人员应依序递补。
第17条
值日人员之职权如左:
一处理办公时间外之临时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指挥监导值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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