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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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健康教育:
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咨询与检测:
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治疗与保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
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85%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个月龄及18个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⒍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2010年较2009年下降50%。
二、策略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二)建立以妇幼部门牵头的协作工作机制
卫生系统内部建立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规财等部门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
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妇幼部门主要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信息和相关医疗保健服务。
疾控部门负责指导艾滋病抗体的筛查及承担确认试验等工作,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
医政部门负责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
规划财务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三)建立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的艾滋病母婴阻断服务模式
明确并强化妇幼保健网络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主导作用,整合卫生服务资源,建立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
(四)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实施方案
各区(县级市)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状况、服务管理体系和卫生资源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策略和措施。
三、具体措施
(一)组织与管理
市卫生局成立由基妇、疾控、医政、农卫、规财等部门组成的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在广州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组织协调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成立由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健康教育、临床妇产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技术指导组(附件2)。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广州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网络的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市级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制定师资培训计划;
开展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
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
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用药和治疗用药的技术指导。
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网络的管理与技术指导工作,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
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相结合。
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生殖健康和妇幼保健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生殖保健服务相结合。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⑴预防育龄妇女感染HIV。
各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及婚前保健机构结合婚前保健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
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对初筛阳性者负责采集血样送市疾控中心进行确认实验。
婚前保健机构按照《广州市自愿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穗计生发[2007]18号)要求,对婚前保健人群开展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进行信息报送。
⑵预防HIV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
各医疗保健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帮助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等,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并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追踪管理。
为发生意外妊娠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等行政区域的转介到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等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安全的终止妊娠。
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孕产期保健服务相结合(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3)。
⑴早孕建册
HIV抗体筛查纳入早孕建册实验室辅助检查常规项目。
地段建册和首诊建册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建册机构)在提供早孕保健和建册(卡)服务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发现孕妇未接受过咨询检测的,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其进行采血,按照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的标本收集送检途径将血样标本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免费筛查机构,见附件4)进行免费筛查;
在“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孕管册)或(和)“产科门诊病历”加盖“已采血”印章、标注采血时间;
对初筛结果呈阳性者,免费检测机构在建册机构协助下,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连同第一份血样标本送广州市疾控中心进行免费确认实验。
⑵产前检查
HIV抗体筛查纳入首次产前检查孕妇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常规项目。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首次产检孕妇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发现孕产妇未接受咨询检测的,应当以知情告知为原则,对其进行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在“孕管册”和“产科门诊病历”加盖“已采血”印章、标注采血时间;
对初筛结果呈阳性者,应采集第二份血样标本,连同第一份血样标本送广州市疾控中心进行免费确认实验。
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对确认实验为阳性者,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回筛查机构。
筛查机构收到检测结果的当天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信息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转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到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和治疗;
协助疾控部门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⑶艾滋病病毒感染阳性孕产妇的围产保健、住院分娩与治疗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等行政区域内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围产保健、住院分娩与治疗由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为指定收治机构)承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等行政区域内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围产保健与治疗由辖区妇幼保健院(为指定收治机构)承担。
指定收治机构为其提供充分的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选择妊娠结局。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并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为自愿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和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
为其及所生婴儿免费按照广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治疗(见附件5)。
⑷产后访视和追踪随访
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艾滋病感染母亲及其所生高危儿童的产后访视、常规儿童保健,指导免疫接种;
负责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追踪随访服务,对12月龄和18月龄的婴幼儿进行采血并送检,确认试验为阴性的儿童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
协助艾滋病综合防治机构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确认试验为阳性的儿童进行综合防治。
⑸临产孕产妇
对于临产首次就诊的孕产妇,首诊助产机构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同时进行检测(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3),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
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
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三)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
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站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各妇幼保健院要提供免费、保密的电话咨询服务,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免费咨询电话。
(四)人员培训
采用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以及逐级培训的方法,改变和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具体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五)健全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规范实验室检测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规范开展HIV抗体筛查,在知情告知原则下,应当对早孕建册、首次产检及临产首次就诊的孕产妇提供一次HIV抗体筛查服务。
凡设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快速便捷、部门配合、合理、保密的检测流程。
(六)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
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和基本设施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七)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四、信息管理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和逐级上报制度。
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6),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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