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电大本科期末复习整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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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通常需要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法律制度。
参见教材第97页。
7、专属经济区
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参见教材第132页。
8、8888国际抵触又称国际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际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参见教材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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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_E,O_F9、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能参见教材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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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外交关系法
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参见教材第250页。
1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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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w_H_Y6L9qB_l_}_K_m7^%]'
s(T参见教材第296页。
12、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参见教材第366页。
3、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进入。
参见教材第409页。
简述题
(一)、国际法有哪些特征?
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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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_n{答:
主要有三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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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7{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强制措施,或者是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一下基本事实:
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
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因此,各国的意志将间的协议是国家法的效力依据。
参见教材第8页。
(二)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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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爱猫扑.爱生活与实践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他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因为国际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
国际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顾及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
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而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作国内法看,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取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法的发展。
参见教材第47页。
(三)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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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律效果有1、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参见教材第65页。
(四)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G6o-V_j_J_Q_{N7v/p5F%@_D(五)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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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w_fZ答: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项:
1、责任制度。
这个责任是指国家从事外空活动的合法行为,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的第二个要点,要掌握责任的主体,承担外空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以及类似国家的实体。
如欧洲航天局。
发射国:
直接操作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
促进发射的国家;
从你的领土,你提供的设备上发射的外空物体的国家都是发射国。
外空责任范围和原则:
外空的发射国家对他的外空物体给地球表面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绝对责任。
这个只看结果。
对地面表面或飞行中航空器有损害--严格责任原则;
另外一种原则外空发射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不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给别国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只有当发射国的过失所致,他才承担责任,叫无过失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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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z_z_X_I#U(D 2.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有一个营救协定,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营救别国遇险遇难的宇航员的责任。
发现了外国的遇险遇难的宇航员后,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予以救助,保护宇航员的生命安全。
还应该把发现的宇航员通知给他的登记国和联合国秘书处。
以便国际合作去调查,协助。
另外还有一项,发现的国家无论在哪儿,发现别国散落的外空发射物体,应该归还。
_b#iJ+Ze%Dp_m+l-O3、登记制度。
按照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发射的外空物体,无论是人造卫星等等,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各国应该保留一份登记册。
登记得目的是由联合国把你发射的外空物体的情况公布于全世界,以便各国科学界可以查阅。
参见教材第185-188页。
(六)简述引渡的条件
答: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
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爱猫扑.爱生活罪。
参见教材第214页。
_a_k_g$x+Xz(七)外国人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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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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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k*W 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参见教材第204页。
(八)简述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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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w)f)d_d_O
v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Y_{7^_JR(n,n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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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z_k_W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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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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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8Qp5l(3)使馆有通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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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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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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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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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_Y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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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8P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_h%N9D_D2G6[(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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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T/j~%O_B_C_Z(6)使用国旗和国徽。
A_@J-[_J参见教材第279页。
b2f%H4}#Ow,G_]$I_{3S,I_[_N(九)简述条约无效的理由
.答: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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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_k_z%O_GS条约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点: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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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u%^2、违反自由同意:
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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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k_c_r6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参见教材第310页。
论述题
(一)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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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1、独立权
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
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Z/\4`*i_h_}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参见教材第60页。
(二)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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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是指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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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_X_u首先,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国家原则上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不属于它的行为负责。
下列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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