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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加班调休单
2017年3月16日
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2017年3月16日印
(共印6份)
为完善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职工劳动纪律,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学院事业编制职工、学院下辖上海市科普应用技术进修学校合同制职工等。
第二条休假种类及标准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职工可享受的休假种类有:
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调休等。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集中或分段(最小分段单位为0.5个工作日)的方式进行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当年未使用完的年休假的经济补偿按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新进人员,且符合年休假享受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学院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
(1)、
(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每年年初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职工年休假天数统一印制《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年休假单》(简称年休假单,见附件),发放给每位职工。
6.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的年休假作统筹安排。
各部门在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时,应尽量避开工作繁忙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事假
凡因办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给予的假期。
1.需请事假者应先利用当年年休假期,年休假已使用30%者可请事假。
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未休的年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
2.请事假时如有经批准加班调休情况,可以冲抵。
(三)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1.需请病假者应先利用当年年休假期,年休假已使用20%者可请病假。
请病假时如有经批准加班调休情况,可以冲抵。
2.职工病假当日,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
请病假3天(含)以上者需提供就医医院诊断书或病假证明,因急病不能书面请假的应由本人或亲属电话请假。
正式请假手续可在恢复工作后第1个工作日内补办,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岳父母、公婆等)死亡时,可请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共10天。
异地结婚者,经学院批准,可按路程时间酌情延长假期。
“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与婚假合并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婚假原则上要在结婚一周年内使用(以婚姻登记日期为准),过期不用视为自动放弃,学院不予以经济补偿。
3.职工直系亲属过世,可申请丧假3天,异地奔丧可按路程时间酌情延长假期。
4.婚、丧假延期者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哺乳假
经登记结婚,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和30天生育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产假42天。
3.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工作许可,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确有具体困难,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5.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或提前一小时下班。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父亲假”
配偶生育,男性职工可享受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调休
1.因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职工在岗位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加班。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完成以及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不认定为加班。
2.安排加班前,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并报分管领导、院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职工加班。
2.安排加班后,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加班调休单》(简称调休单,见附件)并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院长批复,由综合办公室加盖人事专用章。
调休时,职工交回调休单。
3.学院常规项目需要安排职工在双休日或工作日早到、晚走的,无需开加班单,各部门自行调整职工休息时间。
各部门根据开班情况做好日常考勤。
常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开调休单的,需提前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4.调休最小单位为0.5天。
当年上半年加班开具的调休单最晚须于次年第一季度末使用完毕,下半年加班开具的调休单最晚须于次年第二季度末使用完毕。
超时未用视为职工本人自动放弃不得延续,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期限在2天(含)以内且在沪休假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即可;
请假期限在2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院长批准。
职工离沪休假的,无论时间长短均由院长批假。
2.各部门主任、副主任、项目主管请假由院长批准。
3.请假5天(含5天)以上者,原则上须提前半个月上报,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协调好部门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4.请假需填写《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休假单(如年休假单),获批后由学院人事干部备案,并做好职工考勤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学院综合办公室。
学院原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营造规范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学院业务发展需要,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
上下班时间为9:
00-17:
00,午休时间与科协同步。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个别岗位工作时间做出具体规定,职工应自觉服从学院安排。
第二条各部门负责对所属职工进行日常考勤,每部门设立考勤员一名,按职工上午、下午、晚上的出勤情况进行逐一登记。
各部门每月考勤表上墙张贴,公开记录。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考勤记录(电子版打印件)上报学院综合办公室。
第三条职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凡迟到、早退达三次者,按旷工半天计考勤。
迟到、早退次数按月累计。
第四条职工之间不能私自进行调班,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私自调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若因故请假,相关事宜按《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请休假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学院综合办公室。
姓名
部门
申请日期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合计
个工作日
请假事由
有效联系方式
请假类型
调休□
病假□
年休假□
事假□
产假□
婚假□
丧假□
父亲假□
其他□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院长意见
_____年度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
职工年休假单
姓名:
休假日期:
□上午或□下午
备注:
请假时须先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请假申请表》,并附此单。
有关规定遵照《上海市业余科技学院职工请休假规定》执行。
每张年休假单指代0.5天年休假。
年月日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加班事由及
预计时间
加班预计人数(人员)
分管领导
备注
院长
职工加班调休单
姓名及所在部门:
加班日期及事由:
分管领导(签章):
院长(签章):
调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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