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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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深圳市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招聘审批表》;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历验证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
5.区级及以上医院个人体检证明;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提交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区办参加面试,逾期未参加面试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三)区办组织面试,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面试结果。
(四)面试成功者需参加培训,培训后由区办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五)非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各所自接到录用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管理员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动合同,管理员个人留存一份,所留存一份,上报区办留存一份。
属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员主动辞职的,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各所须在接到管理员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辞职申请材料上报区办。
第六条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各所违反本规定,“先用人,后审批”的,一经发现,对该管理员予以辞退,收回相应指标,由各所自行承担相应的违规后果。
第七条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实行公开统一招聘的,招聘程序按照新区组织人事局确定的招聘程序实行。
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管理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员队伍,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办主管全区管理员培训工作。
各所有条件的应自行组织管理员参加培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全体管理员。
第二章培训分类及考核
第四条管理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离岗培训。
第五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管理员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工作纪律,沟通技巧和如何树立良好的形象等,重点提高新录用管理员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管理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与业主、承租人有效沟通,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如何识别消防、治安等问题隐患,如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何有效收缴税费等。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区办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离岗培训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管理员进行的特殊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员应参加离岗培训:
(一)经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提出离岗建议的;
(二)依据督查结果,应参加离岗培训的;
(三)工作日志连续一周(工作日)无工作记录或工作日志断断续续,一个月内累计10个工作日无工作记录的;
或工作日志敷衍应付,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的;
(四)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第八条离岗培训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员离岗培训审批表》上报区办审批;
(二)区办审查批准后,由各所组织实施;
离岗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所根据需要确定;
离岗培训人员接到离岗培训通知后按时参加培训;
拒绝参加培训的,应予辞退。
第九条
培训后由区办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相关事宜由区办确定。
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在职培训的考核成绩作为评优、评先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离岗培训考核合格者回到原岗位继续参与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辞退。
第三章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条参加初任培训、在职培训的人员,正常发放工资;
第一次离岗培训的人员,扣发当月相应的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各所自行制定;
参加第二次离岗培训的人员,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员必须积极配合各所做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员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所必须配备专门考勤人员做好管理员的考勤记录,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综管所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考勤工作落到实处。
区办将不定期检查各所考勤记录情况,作为队伍管理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考勤记录需作为档案资料保存于各所,保存期限2年。
第二章 考 勤
第五条管理员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所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管理员应当完成每日所规定的工作指标数。
第六条管理员于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后30分钟内到岗为迟到;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离岗为早退;
月迟到和早退每累计3次扣发一日全部工资。
第七条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向站长或所领导报告,并可以申请事假。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第八条因疾病、非因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申请2天(含)以上病假需出示正规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凡旷工者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者,或一年内旷工次数累计超过2次(含)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执行节假日轮流值班制,不能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岗。
第三章法定假期
第十一条法定节日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休假
管理员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三条婚假
管理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10天。
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经所领导批准,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申请婚假须附结婚证明。
第十四条产假及看护假
管理员生育,产假90天(含国家规定节假日,下同),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以小孩出生日期起算一年后领取的不享受)。
男性管理员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享受10天看护假。
申请产假、看护假需附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等)。
第十五条丧假
管理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依法享有3天以内丧假。
管理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所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经所领导批准,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管理员在假期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一)法定假期(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产假及看护假、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二)当月病假天数累计在5天(含)以内的,正常发放工资;
超过5天的,按其超过天数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
累计达20天(含)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三)当月事假为半天的,正常发放工资;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含)以上的按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
享有年休假的优先使用年休假。
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含)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旷工半日扣一日工资,旷工一日扣两日工资,依此类推。
以上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日工资是指月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计算所得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七条年迟到和早退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的;
有旷工行为的;
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的;
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请销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管理员因事或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逐级请假,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休息时(包括节假日)离开深圳范围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因事或因病请假5天(含)以内的,由综管所按相应权限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区办审批。
第二十条管理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当面或书面请假,或请假后未能按时归队的,应当用电话向站长报告,归队后的第一天必须补办请销假手续,并在请假条上说明原因,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管理员请假需填写《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员请销假审批表》,经审批后交到考勤人员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归队后的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后方可销假;
若请病假但又无法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请休假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注意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办备案。
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管理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理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管理员奖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员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分为:
普通奖励和特殊奖励。
第四条奖励依下列标准施行:
(一)督查结果达到市办要求或在市办要求以上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以下数值范围含下限不含上限):
1.市办督查结果三率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即采集率在95%-98%之间、准确率在95%-98%之间和未注销率在5%-10%之间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当月50%的绩效工资;
2.市办督查结果三率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即采集率在98%-100%之间、准确率在98%-100%之间和未注销率在3%-5%之间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当月80%的绩效工资;
3.市办督查结果三率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即采集率达100%、准确率达100%和未注销率低于3%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当月100%的绩效工资;
4.区办督查结果三率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即采集率在95%-98%之间、准确率在95%-98%之间和未注销率在5%-10%之间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当月30%的绩效工资;
5.区办督查结果三率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即采集率在98%-100%之间、准确率在98%-100%之间和未注销率在3%-5%之间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当月50%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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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流动人口 出租屋 综合 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