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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防震减定法》《证券法》《气象法》等。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7、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内容
三、中国古代新闻法特征
①只讲人治,不讲法治
②只准办官报,不准办民报
③刑事化的新闻统制制度
④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授权性规定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煽动行为
煽动定义:
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以书面,口头或者是其他形式,向不特定人或者是多数人实施宣传鼓动行为,使其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是刺激,主张其已经产生的犯罪决意。
煽动特点:
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
浮夸,情绪性,蛊惑性;
2、内容的非事实性:
虚张声势,夸大其词;
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
直接面对公众,公开散布;
4、目的的反常性:
希望激起他人的狂热,不同于“书生空论”。
行为
1、煽动分裂国家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分歧
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
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
五、国家秘密、公众人物的含义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六、新闻保密工作重要性
由新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
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的扩散性、工作的时效性、社会的关注性
七、加强新闻保密工作的措施
1、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2、通过内部途径反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八、新闻泄密行为原因
1、保密意识的淡薄
2、保密常识的缺失
3、保密制度的不严
4、见利忘义泄密牟利
九、新闻保密中应注意处理的三组关系
1、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
2、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
3、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
新闻的统一发布制度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职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
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
十、隐性采访问题透析
如何看待记者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
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哪些条件?
遵循什么原则?
隐性采访有哪些禁忌?
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可采取哪些措施?
隐性采访:
是指作者采访受到阻碍或预计会受到阻碍时,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伪装成其他身份进行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包括观察、记录,还有拍摄录音等,即偷拍偷录,一般用于负面报道,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
首先,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行为是涉及媒体伦理,是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一种极具争议性的采访方式,必须谨慎使用。
关于其正当性在业界学界也有很多讨论,支持者认为隐性采访能够获得最客观真实的新闻,有利于揭露负面现象,是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但也不乏反对者,认为记者首先是公民,不具备警察的侦查权,不能突破法律界限。
其次,正如陈力丹教授所言,在中国90%的隐性采访都是不必要的,是为了获得戏剧性材料、博人眼球。
第三,隐性采访容易侵犯他人隐私。
第四,记者的人身安全也缺乏保障。
采取隐性采访应符合的条件,可借鉴央视四条原则: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采访的是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
(2)没有其他途径搜集资料;
(3)暴露记者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4)经制片人同意。
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目的一定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访对象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利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做的欺瞒行为产生的害处远远小于采访对象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以小害换取大价值。
为了把隐性采访的害处降到最低,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采取如下措施:
(1)公开采访优先:
如果是公开采访能获得的信息,优先采用公开采访,这需要加强记者新闻采访技巧训练。
(2)明确目的:
一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问题报告政府部门不能得到解决。
(3)限制对象:
只对准侵犯公共利益的人。
(4)限制场所:
只在公共场合,不能侵入私人空间,以免侵犯隐私权。
(5)不得以采访为由进行违法行为,如贩毒等。
(6)严格区分两个阶段:
在拍摄阶段不得已做出的侵权行为,在播出阶段一定要加以弥补,如打马赛克、声音处理等。
(7)制定记者隐性采访的相关事项的规范。
(8)记者应树立基本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规范,在隐性采访中也不能做出违背行业规范、专业精神的行为。
十一、新闻报道中的人文关怀
1.人文关怀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主要是由西方的“人文主义”延伸出来的。
人文主义的形态几经变迁,其核心却基本保持了稳定。
人文关怀的核心在于尊重人的人格、尊严、思想和情感;
肯定人的价值和主体性,以人为目的;
关怀个体的自我实现与自由,追求人性的完善,实现人的最大发展。
2.我国传媒为什么更应强调人文关怀
历史原因:
新闻传播存在着程式化、片面性等问题,普通民众的生存状态、精神处境往往被忽视。
媒体性质:
媒体是党喉舌
现实背景:
崇尚经济利益、消费主义、物质主义盛行的年代。
2、新闻报道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表现
①忽视采访对象的感受
②灾难性报道中的争夺和冷漠
③二次伤害
④侵权、泄露隐私
⑤对弱势群体的不尊重、其实,无人情味的报道
3、在报道苦难新闻时,记者应该做到:
①资源共享,尽量对别人的不可避免的侵犯降到最低;
②对采访要保持敏感,在采访过程中要谦虚谨慎、态度柔和
③对看在的令人痛苦的题材无比要谨慎小心
④派经验丰富的记者去采写报道
⑤在采访中体现记者的人性
十二、新闻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侵权者是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者;
侵权行为是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
侵权行为损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特点:
1、从形式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造成伤害,其中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2、从传播的方式上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3、从后果看,传播面越广,受害程度越深,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
十三、新闻审判现象分析
“新闻审判”定义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在审判中的“未决”程序中的集体时,已经到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令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新闻审判的原因
1、新闻监督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
2、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较低。
3、社会舆论对于新闻审判行为持相对宽容的态度。
新闻审判的两大负面影响
1、亵渎了法治原则:
新闻传播媒体占据道德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漠视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法治原则。
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
“媒介审判”使新闻传播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放大了自己拥有的权力。
新闻审判的规避
1、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防止泛道德化;
2、理性,避免情绪化,要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
3、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4、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
比如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评论放在判决后进行等。
十四、如何预防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
2、公正评论,不当裁判
3、文风朴实,不违法律
4、细节真实,事实清楚
5、用词准确,切记浮夸
6、严格审稿,兼听则明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1、《宪法》层面的预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了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宪法地位;
另一方面重点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2、《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新闻传播媒体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在这些法律修改或制定出新的法律时,应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学习
3、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各种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新闻宣传纪律,从可操作层面,从微观角度对新闻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知情权和隐私权在不同主体客体下的利益平衡
知情权和隐私权均是公民重要的权利或自由,都不可或缺,两者存有一致、协调的地方,但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矛盾之处。
所以不应简单的划分隐私权或知情权的优先位序。
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问题不是应不应该侵犯隐私,而是何时可以侵犯以及可以侵犯到何种程度?
对隐私权的侵犯从合理到不合理的转折点在哪些地方?
个人私事
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
普通人物
A
B
公众人物
C
D
A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指向的是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
此时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发展密切联系,对隐私的侵犯会使个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并不能带来其他的社会利益。
这时的隐私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保护,他人没有权利获知此范围内的隐私,同样的新闻记者也没有这个权利或权力。
如果记着以知情权为由介入,那么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
B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指向的是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涉及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有关。
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这时隐私权的享受就应有所限制。
毫无疑问,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的介入就不需要负侵权责任。
C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这种情况下新闻活动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而且所涉及的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知情权和隐私权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原则,必然演进为对权力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适当弱化,对新闻媒介代为公众行使的知情权利适当宽容的原则,否则两权平衡就不易得到维持。
这时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让隐私权无限扩大,则新闻媒体公众人物的关注与监督势必受到限制,公众也就无法了解到那些人究竟是否作者对公众有意义的事情。
D状况下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新闻活动虽然涉及到公众人物,但内容是与公众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个人私事,公众人物也是社会个体,不能因为知情权的要求使其处于完全透明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法律和道德的天平自然要倾向于隐私权的保护,媒体对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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