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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定期对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
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二、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的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三、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进货查验制度
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篇二:
20XX、20XX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20XX、20XX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一、范围、时间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不含已吊销、注销)应当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6日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次报送20XX、20XX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并也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报告内容,不公示的,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二、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报送流程
书面材料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信息更正
(一)更正时间
更正信息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更正流程
1.网上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2.纸质年度报告更正流程
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的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报送的,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律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截止至20XX年6月30日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个体年度报告信息实施抽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以及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名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对市场监管机关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示信息中。
篇三: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时间限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
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管辖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接收其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三)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
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
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将其标
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经审核后,将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年度)营业执照注册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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