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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受集团公司总裁/主管副总裁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公司内审部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主管副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一条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条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公司、校、院、所、)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包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条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条集团公司授予内部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
(四)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一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
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
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四)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五)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二条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
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三条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
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
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
如:
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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