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民法讲义全.docx
- 文档编号:1606790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54
- 大小:283.98KB
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民法讲义全.docx
《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民法讲义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民法讲义全.docx(5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席志国民法讲义全
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
开始学习民法之前先想一想这三个问题:
1、你和别人发生了纠纷,哪些可以诉诸法院?
哪些不能诉诸法院?
2、若你去法院打官司的话,你依据什么标准选择去民庭、行政庭还是刑庭?
3、民法是采取什么工具来实现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的?
4、立法者是怎么确定民事法律规的呢?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
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
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子女外子女的关系
2、财产关系
(1)债权关系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行为之债
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
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
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
①用益物权关系
②担保物权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救济权都是请求权。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公力救济
(二)自力救济
1、正当防卫
不构成侵权行为
2、紧急避险
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受益人要给受损人补偿,但危险是由受损人引起的除外。
3、自助行为
构成:
事后找不到人
措施:
扣人或扣财产
后果:
无责任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
1、法律规的构成:
构成要件 模态词(应当、可以、必须等) 法律后果(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客观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类型
民法总论民事主体
(一)
——自然人
学习本章之前先试着回答一下这几个问题:
1、在奴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
2、现代中国有没有可能产生奴隶?
为什么?
3、如果一个9岁的孩子和你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有效吗?
为什么?
4、如果一个人杳无音信已经若干年了?
他的妻子和他的债权人该怎么办?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围比公民广,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种。
我国由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采取国民待遇,所以凡是适用于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所谓民事权力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
2、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完全,不受限制,即非常容广泛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开始
(1)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生
(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的时间以户藉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的权利能力决不是从上述证明文件证明的时间开始,而是从事实上的出生时间开始。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主要是为了确认人之年龄从而确定人的行为能力。
2、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1、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没有权力能力就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是有权利能力的,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部分精神病人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制度的含义。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保护其人身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4)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
(5)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 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即在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有另一方承担所剩余的部分。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5)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法网 基础 串讲 教室 国民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