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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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
努力消除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不断增加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开发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强调艾滋病危害的警示性教育,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可接受性。
宣传、网信、文广、卫计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党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民族事务管理、文广、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每年12月确定为艾滋病专题宣传月,集中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
开办系列健康宣传专题栏目,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强化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教育、卫计、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加强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4课时。
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中学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卫计、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3.切实做好重点场所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旅游等部门要在车站、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场所张贴、播放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和音像制品,摆放免费宣传资料。
住建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文广、工商部门要督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
公安、司法、卫计、食药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
公安、旅游等部门要敦促宾馆等相关公共场所在登记服务台放置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宣传、文广、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
工商、质监、旅游、文广、卫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
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
卫计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
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公安、卫计、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加强检测网络建设。
卫计、质监、公安、司法、经发、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控中心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
2.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积极推进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公安、司法、卫计、食药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要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推广快速检测和自我检测。
3.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卫计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随访服务,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
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
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
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4.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县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
县疾控中心要加强疫情数据核查,进一步强化利用和分析能力,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卫计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母婴传播
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
卫计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
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
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要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卫计等部门要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
2.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
卫计部门要不断加强县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硬件设施,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需要。
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
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落实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
民政、卫计、红十字会、工商联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
扶贫、卫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病人贫困家庭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公安、司法、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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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 防治 艾滋病 十三 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