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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
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
5、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冲绳
6、环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
1.1.3环境标准的特性
具有法规属性,属于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环境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区别:
1、标准体系方面:
环境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
2、各级标准优先执行关系上:
地方级标准优先于国家级标准。
3、内涵:
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
1.1.4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1、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2、1979年3月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3、现行国家环境标准数量已突破1100项。
1.2环境标准体系
1.2.1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有机组织、合理构成的系统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内的各类标准,从其内在联系出发,相互支持,相互匹配,发挥体系整体的综合作用,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有效手段,为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1.2.2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1)
1、国家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为检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
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为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2、地方标准
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3、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除上述国家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
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1.2.3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2)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制定上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
执行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即: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主体、核心内容、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基础。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支持系统、技术保证。
1.2.4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
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
试举三例说明: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一类区:
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
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Ⅰ类区: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
Ⅳ类区: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区: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3、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0类: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对应声环境五类功能区,将环境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1.2.5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思路有所调整。
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
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
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
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
1.3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实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
跨省争议,由有关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国外引进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指标,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强制执行;
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若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之配套执行;
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试验室和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配制标准溶液;
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国家基础标准与环境保护部标准。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实施监督的部门:
环境保护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实施监督的方式:
自我监督:
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出发点是“达到标准规定要求”。
管理性监督:
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发点是“达标”。
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实施-自我监督-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
1.4主要环境标准名录
1.4.1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水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声环境质量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95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一1996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
(2)《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l一2004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6)《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2002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
(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
(1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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