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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持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迄今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此说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各种公、私主体之间跨越一国困境的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涉外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们按传统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诸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持广义说的学者们遵循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研究途径,从方法论上说,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
这是应当批判的。
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
“宁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国际经济法与毗邻的诸法律部门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确认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
一种足:
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排除其“域内效力”。
另一种是:
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种法律规范对本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学这一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若干大类。
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
各大类、分支和再分支相互之间,往往又有新的、不同层次的交叉、渗透和融合。
出于实践的需要,这些法律分类和相应的法学分科有日益细密的明显趋向,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学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发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古代中同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l840年;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l840年至l949年;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l949年以后。
在每一阶段的对外经济交往中,都蕴含着一定的法理原则。
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积极主动、大胆进取,显然是历史长河中的主流,也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把明清时期两度闭关锁国的蠢举说成足中国历史的主导传统,是对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全史的一种误解。
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在本阶段,列强强加于中国的“法理”原则是:
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
它们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订,迫使中国丧失独立自主地位,忍受不等价交换的盘剥和掠夺。
三、社会主义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
这种基本法理原则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发展阶段,它不但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往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而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加以肯定和固定,从而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行为规范。
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经产生过对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许多无谓的损失。
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时提出了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从而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具有重大作用:
第一,充分了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向,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渭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深入了解上述法律规范和国际商务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
第三,熟谙国际经济法和有关国家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
第四,在各种国际舞台的南北矛盾抗衡中,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遭,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
第五,学习和吸收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新知识,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价当代的国际经济法。
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火系。
领会
(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 应用上述知识点,并结合本书第二章的学习,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
了解近五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掌握近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在近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众多被压迫弱小民族相继挣脱了殖民枷锁,争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
它们从实践中认识到:
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因而坚持要求在国际问确认各国享有独立的经济主权。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62年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关丁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但是,这项宣言中存在着个别重大缺陷。
1974年联合国两次大会先后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的全局上,再次确认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以及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纠正了1962年上述宣言的重大缺陷。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在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上发生了新的争议和新的“攻防战”,它标志着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各国经济主权问题的“攻防战”,不但迄未止息,而且有时还相当激烈。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1974年先后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前述《宣言》和《宪章》,一方面,强调各国主权一律平等;
另一方面,把互利原则与公平原则联结起来,突出地强调各国经济交往必须贯彻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纠正虚假的形式上的平等,实现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从而逐步纠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不公造成贫富悬殊的现状。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国际社会中现行的普惠制实际上是南北矛盾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对比原先的、绝对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体制,它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但对比原来意义上的普惠制,则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为了推进普惠制,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新的联合斗争。
对于普惠待遇体制,必须在法理上澄清几个基本观念。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一、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
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是“南北矛盾”。
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南北矛盾的实质是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圈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关系,是南北合作的根据。
二、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洛美协定》是当前南北关系中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冈,综观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是有生命力的。
但是,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
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的不平等、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
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
南南合作
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和实践效应,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南南台作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公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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