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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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C、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和()等方法。
A、调取账簿资料
B、询问
C、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D、异地协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B、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C、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D、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6.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D、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A、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B、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C、被查对象账目混乱,无法查清的。
D、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A、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B、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D、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9.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
A、《税务处理决定书》
B、《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D、《税务稽查结论》
10.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A、《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B、《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C、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D、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11..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A、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B、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C、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D、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判断题
1.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3.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4.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联合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5.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
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6.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7.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对取得的证据材料,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8.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9.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10.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11.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12.《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13.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5.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17.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
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18.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19.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可以不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不需要归档保管。
填空题
1.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分工制约原则。
2.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的原则。
3.检查应当由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和。
4..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日内完成;
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5.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完整退还;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退还。
6.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7.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
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8.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并由当事人签章。
9.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10.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11.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12.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13.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及,并依法告知其和的权利。
14.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5.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16.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1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简答题
1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担任。
19.《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和有关条款。
20.在稽查执行环节,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21.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2.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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