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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用地与设置分车道隔离带的道路相接时,未经批准不可在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对应的隔离带上开口。
2.6.3建设用地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车道出入口宽度≤5米。
2双车道出入口宽度≤7米。
3相邻建设用地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12米。
4特殊情况下车道出入口宽度≤12米。
2.6.4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南宁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规定。
2.6.5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宜设置港湾式停车场,小型机动车停车数宜≥10辆。
2.7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2.7.1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且地下部分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定的要求,但经批准的地下部分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2.7.2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建设用地内的地下空间范围按规划划定。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2.7.3建设用地内须单独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建筑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第3章有关要求。
2.8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2.8.1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水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2.8.2须控制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建设用地(如私房),当所接城市道路在用地的不同方向规划竖向标高相差较大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按相邻最低的城市道路规划竖向标高确定。
2.9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2.9.1历史街区的更新与改造活动,应按经批准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
2.9.2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结合用地改造打通内部支路,完善城市交通微循环,须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2.9.3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
3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3.1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3.1.1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
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标准、规范、涵义明确。
3.1.2商店、办公、架空层等建筑工程应按相应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明确具体使用性质类型。
3.1.3综合使用性质建筑工程应按主要规模的使用性质明确具体类型。
3.1.4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室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中地下停车、设备用房、人防配建不计容积率,地下商业和其他地下功能性用房需单独列出地下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容积率,具体计算规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2建筑间距
3.2.1建筑工程的间距应当根据南宁地区日照、采光、通风特点及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布局朝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毗邻建筑属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各类工程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的基础上执行表3.2.2规定,还应当按以下最小间距规定:
1各类工程建筑最小间距按表3.2.2的基础上乘以系数确定,旧城中心区为0.9,旧城区为1.0,新城区为1.05。
旧城区、旧城中心区、新城区的划分应按附图一。
2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
被遮挡一侧为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的规定。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位于被遮挡一侧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按照表3.2.2中住宅建筑标准的1.2倍控制。
3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被遮挡一侧为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住宅建筑的规定;
被遮挡一侧为非民用建筑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2.2中非住宅民用建筑标准的0.8倍控制。
3.2.3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下部分执行表3.3.1及3.2.2规定,超100米部分每增1米间距递增0.1米。
超200米建筑的间距需≥44米。
3.2.4非平行方位间距,可采用表3.2.4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确定。
表3.2.4
方位
0°
~15°
(含)
15°
~30°
30°
~45°
45°
~65°
>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2.5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和工艺要求,并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表3.2.2
类别
示意图
规定
备注
一、住宅建筑间距
应符合建筑日照、防火等及以下的要求。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①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间距
低层、多层建筑L≥1.0Hs;
中高层建筑位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以18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18米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5米。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筑面宽小于30米时,按主间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0米时,按主间距的1.0倍控制建筑间距。
②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
L≥21米
1、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其间距按
(一)①条控制。
2、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按
(一)③控制。
③高层与高层建筑间距
Hs<50米,L≥24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2米。
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6米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L≥0.8Hs
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
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
多层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中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米,中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满足日照及防火要求。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当建筑面宽小于30米时,按主间距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大于等于30米时,按主间距的1.0倍控制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6米时(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小于0.9米),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
Hs<50米,H≥24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
高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高层与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1米;
高层与中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50米≤Hs<100米,以24米为最小间距基数,自高度50米起,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
④相对位置为非正南北、正东西向高层建筑间距
应根据南面住宅建筑对北面住宅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三)相互平行的错位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L≥24米
(四)其他情形的住宅建筑间距
当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时,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
(五)住宅建筑山墙间距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山墙有居室开窗的还应考虑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要求适当加大间距,且须满足如下规定:
低层、多层山墙间距≥6米;
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山墙间距≥9米;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山墙间距≥13米。
二、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
①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0.3H,且≥24米
②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8米
③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15米
④低层与低层、多层、高层平行布置的间距
L≥6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非民用建筑低层指二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10.2米
说明:
1、图中:
L表示建筑间距;
H、Hs分别表示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和南侧建筑的高度。
2、当建筑不平行时,L为最近点间距。
3、图中所示意的相对位置均为上北下南向布置。
4、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图例低层建筑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低层、多、中高层、高层建筑
3.2.6符合建筑最小间距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可执行以下标准:
1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大寒日3小时,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9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2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允许20%的户数的日照时数≤3小时,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
3旧城中心区改建的项目确有困难允许大寒日3小时以上的户数不小于总户数的70%,低于大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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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 14 规划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