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及其主要债券品种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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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摊派发行国债。
到了90年代初,改为了承购包销,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
现在则主要有四种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
从推出国债的周期和时间安排看,各国国债发行主要有三种模式:
定期、不定期和常日模式。
其中,定期模式是指债券的发行时间有着固定可循的规律。
这种推销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准确地预期国债的推销情况,形成承受政府债的习惯性心理。
但其缺点是政府缺乏时间选择的灵活性。
第二种不定期模式,是由政府根据市场行情和政府财政状况的变化而定,没有具体的推销时间表。
好处是有利于政府灵活把握国债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时机,缺点是投资者缺乏准确的预期。
第三种常日模式,是每天都在金融市场上常日供应、随时发售,而不视其他条件的改变的一种方式。
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目前只有储蓄债券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国债发行规模,实行的是年度额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国债发行计划,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
相关计划将作为国家预算的一部分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在下一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会上提请审议。
一旦通过,国债发行计划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在年度内,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需要追加或削减国债,必须像修改法律法规一样,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其审议批准后才能执行。
3.1.1直接发行
直接发行方式,指的是财政部面向全国,直接销售国债。
这种发行方式,共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或代理机构销售国债,单位和个人自行认购。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摊派方式,属带有强制性的认购。
第三种是所谓的“私募定向方式”,财政部直接对特定投资者,例如,对银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等特定机构,定向发行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的发行。
3.1.2代销发行
与直由财政部行相反,代销发行是由财政部委托代销者负责国债销售的一种方式。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曾广泛运用过这种方式,现在主要是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储蓄国债时使用。
按2006年《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储蓄国债只面向个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供销发行的机构限于商业银行,其选择方式是由这些机构向财政部和央行申请后,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选定。
代销发行国债的银行,除了代理销售储蓄国债外,还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债权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通过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为投资者办理与储蓄国债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
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储蓄国债发行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终止投资、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应投资者要求为其开立储蓄国债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进行储蓄国债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个人债权持有情况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等。
因此,储蓄国债的代销机构,不仅仅是国债的代销者,同时也是提供多项前期及后期服务的服务商。
3.1.3承购包销
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发行。
特点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
承销商只把国债销售出去以后,才能获利。
如果不能完全售出,则剩余部分只能自己消化。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承购包销成为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
这一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改变了行政分配认购国债的发行办法。
作为一种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发行方式,在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以前,承购包销对于价格的谈判只是一种形式,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购包销。
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引入,国债将越来越多地以招标方式发行。
3.1.4招标拍卖
在这种方式下,国债认购价格或收益率等,不再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而是在拍卖场上投标竞价确定。
在这里,招标有两种具体方式,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
前者是由投标者把认购价格和数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开标。
其中标的依据是出价的高低或索要利率的高低。
而非竞争性招标,与竞争性招标相似之处是,沿用了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开标,但其结果似于吃大锅饭,参加投标的投资者按比例分享中标额度。
按财政部《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规定,我国记账式国债招标方式有三种,即:
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方式,其标的则分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等几个方面。
3.1.4.1荷兰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3.1.4.2美国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3.1.4.3混合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
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
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
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1.4.4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当期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
投标量限定。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
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10%;
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低承销额限定。
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3.1.4.5中标原则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全场有效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边际中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3.1.4.6追加投标
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
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3.1.5债权托管
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
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3.1.6分
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销售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分销方式可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
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特别注意一点是,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对于分销价格,可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3.2我国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
按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债简化发行核准程序事项通知》,在我国发行企业债券改变了以前先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改为了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通知特别说明了,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通知中明确了,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2.1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相应条件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则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在资信方面,规定了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不得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而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限制了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同时,要求所筹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规定了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至于债券的利率,在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时,可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
用途方面,还规定了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发行债券的担保方式方面,明确了企业既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也可发行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的债券,使企业担保方式更加灵活和多样化了。
3.2.2申报程序及要求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
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相关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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