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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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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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
篇一: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
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篇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xx区xx办
上海市xx区xx局
上海市xx区xx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
(购买方)乙方:
(服务方)丙方:
xx区(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
[20XX]16号)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段划拨()b.按月划拨()
c.按季划拨()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
(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额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额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额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
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
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
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区社建办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三: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1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
开放服务项目合同
南江县教育体育局
南江县业余体校
-1-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
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买服务内容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
体育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向社会免收费开放;体育馆免费、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2-
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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