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行业的数据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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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0
100
二、申报征收情况
通过对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的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查询、汇总、比较,取得了从事药品行业纳税人从2006—2009的全部销售收入、纳税税额、税率等相关信息,以下将对这些内容做一详细分析。
1、一般纳税人
在这50户纳税人中,仅有一户是一般纳税人,**县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该企业注册于2003年6月。
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06-2009增值税申报情况
单位:
元
年份
全部销售收入
应税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
税负
2006年
9405919.02
9368369.02
391016.83
4.17
2007年
8835540.64
9308701.12
341673.05
3.89
2008年
935547.12
338354.98
3.63
2009年
9370628.93
9346370.93
456325.64
4.88
2、小规模企业
在这50户从事药品零售的纳税人中,有6户小规模企业,分别为**益康大药0店有限公司、**县东方大药店有限公司、**县春天平价大药房、**县健康大药店、**县金城大药房有限公司、**县宏泰大药店有限公司,征收方式采用查账征收,2006—2008年采用小规模企业按4%的征收率征收,2009年新增值税政策出行后,一律按3%的征收率征收。
下面对这6户企业2006—2009年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列表说明。
药品零售小规模企业2006-2009申报情况
药店
纳税额
征收率%
益康大药店
6000
4
6732.04
7228.89
3
东方大药店
6060
6915
7200
春天平价大药店
4800
5900
5700
6600
健康大药店
3936.17
4926.12
5303.73
6613.44
金城大药房
6002
6903.2
宏泰大药店
3400
3612
3678.2
3623.94
3、个体工商户
通过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的的定税清册历史信息进行查询,汇总出43户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的2006-2010的定税清况,其中该药品零售行业达增值税起征点(即定额在5000元以上的)的有18户,详见下表(下表为插入的EXCEL表格,双击可查看全部)。
个体工商业户定税情况
三、外部信息情况
为了掌握该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我们获取了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中劳动社会保障局上报的有关医保刷卡的相关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发现共有20户“医保定点药点”,我们抽取了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月份两个月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与这20户纳税人的申报数进行对比。
医疗刷卡信息与申报核定信息的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小规模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申报数额远远低于医疗卡刷卡数,如果将“医保定点药店”现金销售的营业额计算进来,差距会更大。
1、小规模企业医疗保险卡开具信息情况
小规模企业医疗卡开具信息与申报收入比对表
日期:
2009.12-2010.01单位:
药店名称
医疗卡收入
申报收入
差额
比例%
237089
40000
197089
16.87
春天平价药店
287292.01
247292
13.92
125614.8
20230
105384.8
16.10
150208.75
40150
110058.75
26.73
158981.7
40333.59
118648.11
25.37
16279.84
20000
-3720.16
小规模企业实际实现税款与应实现税款的比较
实际实现税款
应实现税款
比例
1200
7112.67
8618.76
606.9
3768.44
1204.5
4506.26
1210.07
4769.45
600
100%
合计
975466
200713
6021.47
29375.58
20.49
注:
应实现税款=医疗卡刷卡收入×
3%
比例=实际征收税款/应实现税款
2、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卡开具信息情况
从事药品零售企业的43户个体工商户中,有13户“医保定点药店”。
从提取的医保卡开具信息与核定征收的收入看,两方数据存在很大的差距。
个体工商户实际实现税款与应实现税款的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医疗卡开具数据与核定征收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2009年12月份,收入总差距达到32万元,流失税款近1万元,2010年1月份,收入差距达到近30万元,流失税款近9000元。
差距最大的为永康大药店,在2009年12月份,两者之间的差距达到了10倍以上;
清平镇春华大药店为不达点个体户,但该纳税人在2009年12月份,医疗卡开具信息为31262元,2010年1月份,医疗卡开具信息为22954元。
四、药品经营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宣传不到位,药品零售行业纳税意识淡薄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而药店区域一般都是人流量较大的地段,这样的地段,40平方米的门面仅租金低的要1800元至2000元,高的要达到四、五千元,按照保本测算(该行业的毛利率取25%),其营业额最低也要达到7200元,还不算其他费用。
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论处。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这些药店都达超过了20%,但从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这主要跟税源管理部门对该行业未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造成了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有关。
(二)税源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行业疏于管理,监控乏力,定额偏低
由于绝大多数个体药店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或未主动向税收管理人员提供经营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由于对纳税人的经营数据掌握不实,再加上对该行业的特点不清楚,造成该行业定额普遍偏低。
如有几户医保定点药店申报的收入为每月20000多元,但其医疗保险卡的刷卡收入最低的月份达70000多元,最高月份达到150000多元;
又如某管理分局对春华药店实行的定额为3070元/月(未达起征点),而该药店2009年医疗卡刷卡金额最多时达到31262元,最低也达到14000元,远远超过了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
(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税收征管困难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外设立零售药店。
该类零售药店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来逃避纳税义务,药店的进货、销货均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既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让税收征管部门无法征管。
其实该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0年5月8日《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83号)中已有明确:
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
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
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2.超范围经营。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但实际情况是相当部分个体门诊在私下经营药品,该种情形由药监部门规范,但由于个体诊所的税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国税机关对个体诊所经营药品难以征管。
如金城路的益仁堂大药店,有医师坐诊,为个体诊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12月份和2010年1月份,两个月内仅医疗卡刷卡金额就达到了36万多元,类似情况的还有益寿堂药店、广济堂药店、康盛大药店等。
五、加强药品零售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针对行业特点,加强税法宣传
针对该行业特点,采取上门进店的形式逐一向他们宣传税收政策,使每个经营者学税法、懂税法、用税法,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
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纳税申报,通过税收政策的辅导、咨询,以优质服务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加大纳税评估力度
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该行业的成本、费用做到心中有数,运用科学的方法,测算评定营业额,使其定额尽可能接近真实营业额。
(三)改进管理方式方法,减少税收流失
1.建议对公医定点药店实行“定额加公医”的管理办法,即将所有的公医定点药店的定额核定为现金销售部分,不包括用公费医疗证下账部分。
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算的销售收入按月向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不得减出定额,定额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账取得的销售收入达起征点,全额征税。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报账数进行核对。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外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纳入征管范围,照章纳税。
3、对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对其进行认定,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
一是加强与工商、药监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形成强化医药行业税收征管的合力;
二是积极与社保部门协调,建立公医定点药店分户台账,并按月将结账信息向税务机关反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征管漏洞
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对药品配送这种经营形式进行明确,建议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其视同分支机构,由配送中心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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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经营 行业 数据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