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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名称一致)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坐落位置:
市县(市、区)(路、街)(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发电机、电梯、天线、变压器、配电箱柜、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空调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化粪池、垃圾转运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全部()或部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
2、部分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比例;
3、。
(五)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分配:
1、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支付补充物业服务费用;
3、。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
确需要划分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
物业买受人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每年月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实施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示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
专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依法改变住宅用房使用性质的,该业主须从该房屋取得使用性质改变批文或该房屋实际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按照本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和外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外运的,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运的费用。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八)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低楼层、底层业主/物业使用人虽然较少使用或不使用电梯,但应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承担与其他业主同等的责任,不得以使用较少或不使用为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关费用。
(九)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广场、道路和绿地,不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
(十)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十一)
(十一)不在本物业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
不晾晒、煎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
(十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
(十三)封闭阳台等应统一材料材质、颜色和款式,;
(十四);
(十五);
(十六)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四)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五)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六)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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