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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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厂房质量承担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还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该设计院确实是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了该厂房。
但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应该具有关注原始资料瑕疵或真假的意很。
也应该对自己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拥有一定的鉴别水平与能力,一旦发现原始资料有问须就应该拒绝作为设计依据。
这既是对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也是对自己的法律保护。
本案中,设计方没有尽到此项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鉴于本案中的纺织厂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而设计院属于疏忽大意,纺织厂应该对厂房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设计院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均对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一方面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使工程项目半途而废;
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而不能肢解发包工程。
否则,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辞其咎。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赖以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以及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019年4月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干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底线。
如果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势必会导致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因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和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
如果盲目要求赶工期,势必会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等诸多问题。
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因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案例】背景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2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1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
设计院先是不同意,但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妥协,同意使用旧的勘察成果。
该厂房建成后使用1年多就发现墙体多处开裂。
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1.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
违反了什么规定?
2.分析
(1)经检测,墙体开裂系设计中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
《建筑法》第54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本案中的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委托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设计方也有过错。
《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
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立和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成功做法。
我国于1998年开始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
通过开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既可以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而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有利的。
但是,设计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得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实施监理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宇室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据此,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实践中,常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采购责任,即谁采购、谁负责。
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
如果没有设计方案就擅自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后果严重。
至于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也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否则很有可能会酿成房倒屋塌的灾难。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6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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