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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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
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两册以上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书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的;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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