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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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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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室内消火栓系统9
6消防灭火设施9
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9
6.2自动灭火设施10
6.3灭火器11
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11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1
7.1一般规定11
7.2系统设计11
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
8消防备用电源12
9配电设计13
9.1一般规定13
9.2设备和管线安装13
9.3接地14
附录编制依据15
1
总则
1.0.1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依据详见附录。
1.0.2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宜以文物保护规划、消防安全专项规划等为基础。
内容包括:
(1)文物建筑本体防火设施设备的配置与完善;
(2)为保护文物建筑所涉及周边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与完善;
(3)文物建筑本体及周边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1.0.3文物建筑防火设计时,应优先利用或者改造现有的消防基础设施,并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或者破坏。
1.0.4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前,应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和火灾风险分析。
1.0.5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选择的电器设备和线缆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条件。
1.0.6本导则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1.0.7本导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2名词
2.0.1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构)筑物。
2.0.2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
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
2.0.3消防道路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供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道路。
2.0.4消防分区
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
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0.1现场勘察应全面详细地调查了解建筑防火、消防救援条件、消防设施现状及火灾危险源等
表3.0.1现场勘察内容
类别
分项
勘察内容
建筑防火
火灾荷载
建筑本体,可燃家具、装饰,商业经营产品,仓储物品等
建筑参数
单体建筑高度、层数、面积,区域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
耐火等级
单体建筑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材质
防火间距
单体建筑之间、院落之间、建筑群间
消防分区
防火隔离带、消防道路、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疏散条件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及宽度,最远疏散距离
消防救援条件
消防站、点
设备完善情况;
能否满足5分钟到达火点要求
消防控制室
位置、面积、设备配置能否满足使用要求
救援场地
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装备到达条件
消防道路
道路净尺寸、通行状况
消防设施
现状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水源,已有管网供水压力、流量、管道埋深等,管材,室内外消火栓数量、栓口压力、使用完好度;
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等完整情况,必要时调研极端条件下管网压力、流量等
消防灭火设施
自动喷淋系统,移动水喷雾灭火装置,消防水炮,气体灭火系统,建筑灭火器
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消防广播、火灾声光报警器等设备选型及设置是否合理,自动报警系统能否可靠工作
配电系统
消防电源可靠性,备用电源设置;
消防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消防设备的控制或保护电器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的设置是否可靠;
整体消防配电系统能否满足文物消防安全的需要
应急照明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灯具或标识的设置情况;
应急照明灯具自带电源的完好情况
火灾危险源
可燃物
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
炊事明火;
烟囱设置;
可燃物堆放;
可燃液体的种类和储量
燃气
燃气使用和存放场所;
燃气钢瓶的容量,与灶具安全距离;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
沼气使用情况
电气火灾隐患
配电箱材质及安装方式、配电线缆的敷设、配电系统绝缘、配电保护措施,终端用电设备是否满足电气火灾防范要求
雷击
有无防直击雷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注:
现场勘察情况应附有相应现场照片及说明。
现场勘察时,没有消防设施或者缺少某类消防设施的,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说明。
3.0.2资料收集宜包括表3.0.2的内容。
表3.0.2资料收集内容
内容
图纸及说明书
文物消防安全专项规划图
文物保护规划图及说明书
已有的消防设施施工图
文物建筑测绘图
自然地理
位置、地形、水文、气象
社会经济
区域定位、区域内人口、企业数量、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数量、分布
火灾历史数据
文物建筑所在行政区域近五年的火灾数量
致火原因及其分析
消防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专业与业余消防组织的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0.3根据现场勘察及资料收集情况,客观科学地分析火灾风险,明确需防护的对象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火灾危险源控制措施和防火技术措施。
4消防总体布局
4.1消防分区
4.1.1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m2~5000m2。
4.1.2消防分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
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其它增强措施。
在不影响文物建筑环境风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设置的非文物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
4.1.3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4.2.1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
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4.2.2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宜或手抬机动消防泵。
表4.2.3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消防道路净宽度(m)
消防装备
≥4
一般消防车
3~4
小型消防车
2~3
消防摩托车
<2
手抬机动消防泵
4.3安全疏散
4.3.1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4.3.2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4.4.1距离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不能到达的文物建筑所在区域,应合理设定消防点。
消防点的设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结合消防道路现状、消防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5分钟内到达火点为标准选址、布置。
2优先利用原有建筑及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m2;
严寒、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3设有明显标识。
4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应满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消防点消防装备配置
消防车配备数量
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
水带
水枪
灭火器
人员配备数量
消防员配套装备
1辆(小型消防车、洒水车、消防摩托车)
2台
2个
50~300m
2套
≥2个
≥2人
手持移动式对讲机、呼吸器、头盔、面罩等
4.4.2消防控制室宜设于消防点内。
5消防给水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2消防水源
5.2.1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5.2.2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5.2.3当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的消防用水量,其保证率应为90%-97%。
2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当天然水源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5.2.4当设置消防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5.2.4不同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灭火系统
火灾延续时间(h)
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
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
2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1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1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2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吸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并宜设在建筑物外墙倒塌范围以外;
当消防水池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3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5.2.5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
5.3消防泵房
5.3.1消防泵房的设置应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泵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5.3.2消防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
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5.4室外消火栓系统
5.4.1室外消火栓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
其埋深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5.4.2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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