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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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条件
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称职以上。
七、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5.中专学历毕业,受聘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相近专业学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增加1年。
八、论文(技术报告)、论著条件
(一)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之前,撰写论文(技术报告)、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过专业著作。
2.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1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以上(以证书为据)。
3.经省建设教育协会和省土木建筑学会评选,认定有价值并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1篇以上(以证书为据,两个年度有效)。
4.经省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小组鉴定,具有一定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本年度有效)。
(二)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撰写论文(技术报告)、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专著、编著、译著(含合著、合译)者。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2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交流
论文2篇以上(以证书为据)。
3.获省建设教育协会和省土木建筑学会三等奖论文1篇以上。
4.获省建设教育协会和省土木建筑学会交流论文2篇以上(以证书为据,两个年度有效)。
5.经省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小组鉴定,具有一定学术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本年度有效)。
九、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经省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十、外语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在海口、三亚、洋浦地区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达到B级合格标准外,其他人员免试外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达到A级合格标准外,其他人员达到B级合格标准;
十一、计算机条件
参加本专业或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十二、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申请破格晋升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正式出版过专著(含合著、合编)者。
2.在省级以上相关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评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勘察、设计、规划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据)。
2.获省级建设优质样板工程1项的项目经理,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主要技术人员或2项的质量监督主要技术人员各1人(含大型工程各分项技术负责人)。
3.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申请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正式出版过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8万字以上的专业译著(合著者,个人独立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国家级相关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获奖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省级相关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论文4篇以上,或获省建设教育协会和省土木建筑学会一等奖论文1篇或二等奖论文2篇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
评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省、部科技进步,勘察、设计、规划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据)。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勘察、设计、规划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据)。
3.获得鲁班奖工程1项的项目经理,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主要技术人员或2项的质量监督主要技术人员各1人(含工程各分项技术负责人)。
4.获得省级建设优质样板工程2项的项目经理,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主要技术人员或4项的质量监督主要技术人员各1人(含大型工程各分项技术负责人)。
5.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十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分则
十四、城市规划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
城市规划原理、区域与城镇系统规划、
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建筑史和城市建设史、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风景园林与绿地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给水与排水。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城市社会学、城市美学、城市测量学、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有关法律、城市工业布置、城市与地区经济、房地产经济、城市电力电信、燃气等基础知识。
(一)规划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经答辩证明:
(1)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的了解。
(2)了解国内外城市规划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4)掌握城市规划设计工作质量的技术标准,熟悉城市规划设计的程序和编制办法以及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受聘助理规划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制过城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专项工作,效果良好。
(2)作为主要编制人承担过居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园林规划、城市重点地段规划设计等),效果良好。
(3)参加过2项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的综合研究课题,并担任过重要研究课题的单项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成果已获评审通过。
3.业绩成果
在受聘助理规划师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设计)三等奖1项或四等奖2项(以证书为据)。
(2)主持过县市级研究课题2项,其成果通过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有实际应用价值。
(3)独立完成过分区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居住区级或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或城镇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在县市级以上规划设计竞赛中中标或获奖。
(二)高级规划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有系统坚实的规划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及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并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在城市规划专业的某个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或独到见解。
(2)掌握国内外城镇规划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
(3)熟悉掌握城市规划有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和法规、法律。
在受聘规划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或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和2个以上重要专项规划设计。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旅游区总体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3)组织和主持过1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省级风景区、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2项以上。
(4)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4项以上)。
(5)担任过省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编制过国家和部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业绩成果
在受聘规划师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优秀规划、优秀工程)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据)。
(2)主持完成过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规划设计项目,经省部
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3)主持完成过省部级重点规划设计项目2项以上。
(4)对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提出过重大关键性建议1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十五、建筑学(含景观建筑)专业
中国建筑史、世界建筑史、建筑绘画、建筑构造、建筑及装饰材料、构图原理、建筑制图、建筑设计原理、公共建筑设计原理、工业建筑设计原理、总面平设计原理等。
城市规划原理、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建筑物理、建筑心理学、建筑经济、建筑施工、美学、哲学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
建筑设计、景观建筑设计。
(一)建筑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全面掌握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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