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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拿月薪的,那一个月就是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你的描述,你所在的事业部停止生产后,企业已在安排安排新工作,看来没有恢复的意思。
根据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省市对这个所谓国家有关规定有自己的理解。
北京、上海等地都认为,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至少支付其当地的最低工资。
所以现在企业让你“待岗”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0号)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顶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待岗是有前提的,必须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或者因为机构调整暂时无法安排的情况下才能安排员工待岗,且待岗期间企业不仅支付生活费还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单位所谓“找个理由”让员工在家待岗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单位强行要求员工待岗,员工可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市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待岗是指企业及职工通过签订待岗协议,明确职工在某时期处于休假状态的情况。
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同于下岗,按照劳动部门的部署,近几年要实现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岗,有的转为失业,其中还有一部分我理解就是转为待岗了。
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作了规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
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规定: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及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函[2009]80号)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
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8.用人单位及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
1994>
259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1995年8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待岗合法性要素
但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讲,待岗制度的合法性却是令人怀疑的。
首先,待岗制度的设立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待岗制度的主要根据是一些部门或系统的“红头文件”甚至是本单位内部制定的待岗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待岗制度。
因为待岗制度制度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作权、报酬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些内容应当由劳动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单位无权以内部文件加以规定。
单位规定待岗制度,是一种程序越权行为,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如果被错误决定待岗,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受损害,却又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不服待岗决定的,无法申诉,因为没有法定的受理申诉机构和程序作保障,即使申诉也基本上没有效果。
待岗不同于行政处分,开除、降级、降职等行政处分是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而待岗后果的严重性并不低于一些行政处分,但当事人的权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待岗标准具有随意性和待岗程序上存在不规范性。
什么样的条件应当待岗,这都是由内部文件加以规定的。
由于缺乏法定的标准,导致待岗规定上的随意性。
甚至有的部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明确要有10%的人员待岗,人为制造待岗。
在确定待岗程序上也很不规范,是否待岗通常由单位领导说了算,最多是几个领导研究一下。
待岗制度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象行政处分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也是一些单位乐此不疲的重要原因。
待岗以后,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安排更具有随意性,有的地方将各单位所有的待岗人员集中起来进行学习,有的单位则让待岗人员“自学”。
由于什么样的人符合待岗条件、待岗的实际时间的长短等都是领导说了算,这就不排除极个别单位领导借机泄私愤。
第三,待岗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待岗不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不记入职工档案,所以,待岗的效力就大打折扣。
另外,所谓“学习”的内容经常由于脱离工作实际而流于形式。
再则,待岗者没有安排工作,对单位来讲也白白浪费了劳动力。
而且待岗期限又通常较长,对待岗者精神压力较大。
比较恰当的做法应是,劳动者违反了什么,该给什么行政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而不应以扣减工资和剥夺工作权的待岗制度作为惩罚。
因此,待岗制度的设立既没有法律根据,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废除待岗制度是势在必然。
取消待岗制度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可通过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解决,这也应是人事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一个要求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资报酬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重大条款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口头方式通知申请人待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待岗期间待遇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
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7号 1996年月10日)
八、鼓励困难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有关部门应协助解决好其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在资金、场地、设施、能源、登记注册、税收等方面的问题,提倡通过兴办“自谋职业一条街”、“劝业市场”等形式,为困难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创造条件。
对从事流通领域经营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
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困难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核准,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资助;
对自谋职业的困难企业职工,企业也可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对不能提供全时工作岗位的困难企业,应允许放假的职工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劳动,经及用人单位协商,保留原有的劳动关系,相应调整合同内容;
企业恢复生产时,应先通知本人返岗,逾期不归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及待岗人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基数
五、待岗人员能否及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因为待岗制度最初建立的目的是处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利的情况下,才由双方签订一个待岗协议,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经济性裁员以解决用人单位在生产任务不足,人员过剩的问题。
依此条款被告完全可以以发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进行经济性裁员。
但由于原告的工资较高,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较待岗条件下需支付的最低生活费高,对于保护原告的权利更为有利,而被告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采用了这种待岗的方式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认定劳动合同中的待岗条款并没有违反国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
1993>
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制度。
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可以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9〕94号 2009年4月26日)
二、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一)认真落实鼓励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
2009年,通过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发放三项补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共同协商渡过难关的方案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等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岗位。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减少裁员人数。
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职工待岗的问题探析
关于待岗职工找到新单位,应该及时及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容易产生某些纠纷,产生赔偿问题。
因此应该待岗职工重新就业的,应该慎重处理及原单位的关系。
职工待岗,有的是签订待岗协议,有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安排职工待岗。
如果职工及单位达成待岗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可以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是合意订立的一份新劳动合同。
如果是单位安排职工待岗,通常采用单方通知的方式,也有的以单位内部规章规定了职工待岗的规定,因为职工待岗涉及工资问题,且待岗职工一般只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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